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2017年度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在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入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务公开办)要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加强动态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75号)、《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第39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将适合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补充列入《目录》。依法不再需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退出《目录》。
三、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限额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执行。
(二)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限额按《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吉水建管〔2008〕282号)、《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吉水建管〔2011〕1176号)、《吉林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吉市水〔2011〕282号)执行。
(三)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限额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执行。
(四)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限额按《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吉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7〕26号)执行。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产〔2008〕314号)执行。各县(市)政府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一律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六)企业国有或集体资产交易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执行。各县(市)政府国有企业资产交易一律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七)国有土地出让和矿业权出让按《吉林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吉市国土资发〔2012〕215号)执行。
四、公共机构在办公过程当中产生的废旧商品(废纸及纸制品、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车辆、废塑料、废弃桌椅、卷柜及其他废旧商品)不强制进入本目录。可按照市事管局、财政局、环保局、商务局联合下发的《吉林市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实施办法》(吉市管发〔2015〕16号)执行。
五、各县(市)政府按照限额管理的要求,有序推进限额标准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本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一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目录》执行。
六、本《目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市2017年度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5日
附件
吉林市2017年度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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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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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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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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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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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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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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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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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构筑物)工程、装饰装修、维修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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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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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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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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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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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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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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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人防、拆除等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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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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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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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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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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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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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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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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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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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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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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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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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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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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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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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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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路项目等其他交通运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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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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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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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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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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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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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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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工程施工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经省水利厅批复吉林市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概算总投资在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下项目的行政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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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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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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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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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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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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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排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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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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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疏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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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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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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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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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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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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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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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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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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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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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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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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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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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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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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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区域内工程概算总投资在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下项目的行政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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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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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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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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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有害生物防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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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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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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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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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林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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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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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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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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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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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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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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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政府采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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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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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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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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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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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吉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7〕2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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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国土资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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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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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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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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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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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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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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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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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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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矿业权出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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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产权交易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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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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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各县(市)区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及股权转让;国有企业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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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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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各县(市)区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及股权转让;国有企业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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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第32号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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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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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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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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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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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产〔2008〕314号文件)规定执行;公共机构在办公过程当中产生的废旧商品不强制进入本目录,按照市管局、财政局、环保局、商务局联合下发的吉市管发〔2015〕16号关于印发《吉林市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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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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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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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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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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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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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档案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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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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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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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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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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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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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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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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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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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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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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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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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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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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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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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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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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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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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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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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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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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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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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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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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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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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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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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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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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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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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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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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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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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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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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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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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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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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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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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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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各区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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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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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各区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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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鲜活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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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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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各区公车车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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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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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各区公车车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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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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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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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各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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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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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各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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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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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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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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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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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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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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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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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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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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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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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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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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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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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以及土地、水面和房屋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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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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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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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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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工具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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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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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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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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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市场经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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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乡规划,利用城市建成区内道路、公共场地等公共区域设置露天市场,按照有偿使用公共资源的原则,采用市场化运作凡是确定露天市场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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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林业产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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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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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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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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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单位经营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林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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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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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林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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