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8-04-28 14:07
关于印发《吉林市国资委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市国资发〔2015〕57号

吉市国资发〔2015〕57 号


关于印发《吉林市国资委重大决策事项社

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现将《吉林市国资委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市国资委

                           2015年6月30日 



吉林市国资委重大决策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对重大事项做出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吉发[2009]8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精神及《吉林市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是推动科学发展、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改革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要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出资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和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执行的必要环节,科学识别、评价、应对和控制社会稳定风险,做到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三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是指在实施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之前,对可能产生不稳定因素开展系统科学的预测、分析、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从源头上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和激化。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改革方向。坚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保持国有企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以人为本。要着眼于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根本利益,处理好职工的眼前利益,保障职工各项民主权利,让职工享受改革的成果。

(三)源头治理。建立科学、公正、公平的重大事项决策形成程序,注重前瞻性和协调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四)科学民主。坚持从实际出发,依照客观规律办事,努力保障职工群众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统筹兼顾。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与局部、现实与长远以及不同利益和各方面的关系,依法、科学、慎重地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评估内容

第五条  评估范围

1、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改制;

2、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资产重组;

3、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产权变动;

4、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关闭破产;

5、其他涉及企业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市国资委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政策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是否符合企业未来发展需要和职工的长期利益;是否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是否考虑职工对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对战略投资者的认同程度和未来预期;是否考虑企业管理层的支持程度;是否符合宏观经济环境、社会舆论环境、企业所在行业要求、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是否可能引起不同利益群体的攀比。

(三)可行性评估。是否经过可行性评估;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内;领导班子和各级负责人是否得力;按相关规定,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是否考虑职工分流安置、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偿还拖欠职工债务、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相关待遇落实;实施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连续性。

(四)可控性评估。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是否存在连带风险和隐患;是否存在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章  评估责任主体

第七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是本企业进行重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各企业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应对风险,对于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要积极化解,待风险可控后方可实施。

市国资委成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长: 李弼枢

副组长:王伟志  于若丹  王秀军  刘长荣  付志强

 员:各出资企业分管稳定工作领导,委机关各处处长

第八条  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企改办。根据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要求,主要负责收集、反馈、通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协调督办有关重要工作。

第九条  各出资企业是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评估责任主体。在企业实施重大决策事项前,有关责任主体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根据工作需要,评估主体可以邀请工会、纪检、信访等部门,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督导和协调市管企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及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上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方案。各企业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实施改制、重大资产重组、重大产权变动、关闭破产等重大事项的必要环节,在实施前制定科学、规范、详细、可操作性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并会同企业或其他部门的人员,负责具体评估工作的实施。

(二)组织进行评估,识别风险来源。各企业可以采取咨询专家、实地调研等方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相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为评估提供客观和全面的资料,因企制宜,找出可能引发不稳定情况的风险点。

(三)编制评估报告。各企业结合掌握的情况,对重点评估事项实施的前提、时机、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配套解决措施等进行预测分析和研究论证,特别要对拟实施事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以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评估预测,确定重大事项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和应对处置预案,做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其中,重大事项可分为三个风险等级:

一般风险事项:没有社会稳定风险或风险较小,不会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

较大风险事项:社会风险稳定总体可控,存在一定潜在风险的重大事项;

严重风险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较大,有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

对一般风险事项可准予实施;对较大风险事项,要在认真落实风险防范和应对处置预案,待社会稳定风险可控后方可实施;对严重风险事项,应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

(四)根据评估报告制定应对方案,落实维稳措施。

各企业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协同有关部门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建立事前评估应对、事中跟踪监控和事后监督总结的全流程工作机制,并将评估报告和应对方案纳入重大事项实施方案。

(五)全程跟踪,改进工作。各企业要对重大事项进行全程跟踪,进行动态检查和评价,及时调整风险等级,监控风险应对方案的实施,不断改进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凡因重大事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进行,或未按有关程序进行评估,或未严格执行评估审查意见落实化解处置措施,或在风险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导致评估失实等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信访条例》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出资企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并严格落实;要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项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