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8-12-04 11:38
关于印发《吉林市扶持优秀文艺作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财发〔2018〕82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北大壶开发区党办,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北大壶开发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吉林市扶持优秀文艺作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近两年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共同修订了《吉林市扶持优秀文艺作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市扶持优秀文艺作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委宣传部

                                2018年8月30日

 

 

  

 

附件

 

吉林市扶持优秀文艺作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市委关于推进吉林市文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市发[2017]4号)文件精神,设立吉林市扶持优秀文艺作品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吉林市扶持优秀文艺作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鼓励各类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参与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推出更多优秀作品,培养更多优秀人才,推动吉林市文艺繁荣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遵循以下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一)坚持正确的思想政治导向,尊重艺术创作规律,注重培养文化价值,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坚持公开透明、科学合理、专款专用、安全规范。

(三)坚持统筹兼顾、突出地域特色、择优扶持、注重绩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成立以市委宣传部常委部长任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联、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等单位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集体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补助方式和具体扶持金额。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负责。

    (一)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2.会同市委宣传部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按照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结合项目评审情况,审核市委宣传部提出的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拨付专项资金。

4.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5.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委宣传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申请设立的论证和定期评估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和年度绩效目标。

2.协同市财政局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主体,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完善具体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3.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市委、市政府年度宣传文化工作部署,会同有关单位研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重点,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合规性审核、筛选、储备、评审论证、立项及验收工作。

4.建立并动态管理项目库和项目评审专家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

5.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和跟踪检查,向市财政局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按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县(市)区及市直部门主要职责:

1.组织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2.及时转拨专项资金,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1.做好申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向同级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申请报告及绩效目标等材料,并对项目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2.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及时报送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补助方式及扶持上限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补助方式:

(一)事前补助类:

市委、市政府部署或举办的重要文化活动、开展的重点文化工作及部分需要启动经费的重点艺术创作项目(包括通过国家艺术基金初审的项目)等。

(二)事后补助类:

1.已经完成的现实题材和重大主题优秀文学作品创作项目。

2.已经完成的列入我市重点规划的文艺作品创作项目。

3.参加全国、全省展演、会演、评比演出及展览展示并取得较好效果的项目。

4.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的文艺作品及在全国院线、央视、央广等重要平台播映、影响较大、有较高收视(听)率和票房收入的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广播剧、歌曲等项目。

    第六条  以下规定各类项目专项资金扶持上限,具体扶持金额按照专家评审情况等因素核定:

(一)出版(文学类)项目,每项补助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其中创作补助2万元、出版补助2万元。

(二)广播影视类、舞台艺术类作品创作,每部作品补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参加省及省以上评比演出、在省及省以上平台举办的展览展示及演出活动中取得二等奖以上或评价优秀的作品,每部作品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四)在全国院线、央视、央广等重要平台播映、影响较大、有较高收视(听)率和票房收入的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广播剧、歌曲等作品,补助金额根据作品影响情况核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的文艺作品,按照1:0.5的额度进行配套奖励。国家及省不设奖金的,参照同级别奖项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50万元。

(六)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活动、开展的重点文化工作,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扶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必须是吉林地区所属各类机关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协会等单位,或是具有吉林地区户籍的公民,或在吉林地区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定向为吉林地区创作的外省市公民及外籍人士。

    (二)申报项目

    1.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具备实施条件。

    2.作品具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3.有利于推动吉林市文化繁荣发展。

    4.是我市文艺创作生产单位(含个人)主创、发行、出版及播映的项目,或与外省市合作但我市具有评奖权且知识产权无异议的项目。

 

第五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重点、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支持方式、项目立项及验收等要求。项目需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同时申报,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市直有关部门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含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县(市)区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工作;民营企业和个人按属地原则,向当地宣传部门、财政部门申报。

(二)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分别报送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市直部门申请报告或县(市)区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出具的申请报告,应包括申报项目详细情况及初审意见等内容。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出具专项资金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

(三)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填写《吉林市扶持优秀文艺作品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作为绩效考核及以后申请专项资金的重要考核依据,不填写绩效目标申报表的项目不予扶持。

(四)申请事前补助的,需提供项目(活动)实施方案、项目资金来源情况,以及详实的资金预算和自有资金落实证明,绩效目标等材料。

(五)申请事后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完成情况或奖励证明等材料、资金实际支出情况、相关部门验收证明、绩效报告等材料。

 

第六章  专项资金审批、项目立项及验收

 

第十条  市委宣传部组织项目管理委会员成员联合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初审。

在合规性审核及确定拟扶持项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或申报单位,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超出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支持范围的项目。

2.知识产权存在争议的项目。

3.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专家评审分数超低的项目。

4.已获得过本专项资金支持,但存在项目未结题、未完成绩效目标或违规使用资金的申报单位。

5.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申报单位。

6.因诚信不良引起社会反响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对于投入大、制作周期长,经专家评审能够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作品,可视具体情况分年度连续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已经获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通过初审的项目,再由市委宣传部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质量评审,项目管理委员会根据各项目评审得分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并由市委宣传部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结束后,有异议的项目经市委宣传部调查相关情况后,与无异议项目一并提交项目管理委员会研究是否扶持,确定项目具体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拟扶持的项目,由市委宣传部与项目单位签订立项任务书,立项任务书应注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名称、补助方式及金额、项目预算安排、项目时间或进度安排、项目验收时间及承诺完成的相关指标等信息。

第十五条  市委宣传部持各项目立项书及扶持金额汇总表,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项目补助方式拨付首批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根据按照验收时间要求(可在申报指南中或项目任务书中确定统一的验收时间),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专项资金:

    1、项目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任务书中承诺指标的;

    2、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预算用途的;

    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委宣传部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剩余专项资金。

 

第七章  专项资金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  支出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专项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扩大开支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当报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报告,由市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

 

第八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骗取专项资金,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及市直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对专项资金要专门建帐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于每年2月末前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有关情况的报告,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两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执行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共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