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9-07-18 09:00
关于印发《吉林市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民发〔2019〕4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经开区相关部门:

根据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吉林省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实施方案》(吉民发〔2019〕17号)要求,结合吉林市实际情况,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吉林市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市民政局                  吉林市公安局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27

 

 

吉林市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

地名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吉林省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实施方案》(吉民发〔2019〕17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现就做好我市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通过持续推进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不断净化地名环境,延续地名文脉,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发挥地名在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二、目标任务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地名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2008)等规章规定,清理整治地名中存在的“刻意夸大、崇洋媚外、怪异难懂、重名同音”以及随意更名、使用不规范地名等混乱现象。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和使用,提升地名法治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营造规范有序的地名环境。主要任务包括:

(一)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对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

(二)清理更新不规范地名信息。对标注不规范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进行更换;对涉及不规范地名信息的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等证照上的地名信息予以变更。

(三)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互联网地图、在线导航电子地图等载体上的不规范地名;加强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依托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及时为社会提供准确便捷的标准地名信息。

三、工作原则

(一)严格标准,稳妥推进。科学确定需要保护的地名和不规范地名的界定标准,正确处理清理整治和保持地名稳定之间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循有关法规制度,依法保护地名文化、解决不规范地名问题,避免因地名命名更名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以人为本,为民便民。按照为民服务的理念,积极动员、广泛宣传,争取相关利益主体和当地居民的理解支持。对老百姓已经习惯、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要更改,对已有不规范地名标志要结合实际进行更正修补或逐步更换,对涉证照信息妥善做好变更,不搞“一刀切”,尽量降低因地名更名给人民群众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立足保护,传承发展。遵循地名命名和演化规律,坚决防止乱改地名,避免大量地名文化遗产快速消失。坚持社会主义文化前进方向,坚定文化自信,坚持文化自觉,继承和发展优秀传统地名文化。

   (四)注重实效,建章立制。按照“整治存量、遏制增量”要求,严防新增不规范地名,逐步整治已有不规范地名,在做好清理整治现有不规范地名的同时,着力解决地名管理中存在的机制或制度问题,不断健全完善地名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

四、 整治对象

清理整治对象主要包括居民区、大型建筑物、街巷、道路、桥梁等地名中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地名命名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规范地名。主要包括:地名含义、类型或规模方面刻意夸大,专名或通名远远超出其指代地理实体实际的“大”地名;以外国人名、地名以及使用外语词及汉字译写形成命名的“洋”地名;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低级庸俗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怪”地名;一定区域范围内多个地名重名或同音的“重”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见附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同步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擅自命名以及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不标准、不规范的地名进行清理规范。尤其要把社会影响恶劣、各方反映集中的城镇新建居民区、大型建筑物中的“洋”地名作为重点,坚决予以清理整治。《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前命名、已经约定俗成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老地名原则上不列入清理整治范围。

五、实施步骤

此次不规范地名清查整治工作从2019年5月开始,到2019年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2019年5月)

1.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地名普查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方案要明确工作计划、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确保精准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2.动员部署。各县(市、区)要贯彻落实《吉林市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召开协调会,加强宣传动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二)摸底排查、确定清单2019年6月)

1.严格把握标准。对照“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的认定原则和标准(详见附件),要结合当地实际,为清理整治工作提供标准支撑。

2.全面摸底排查。各县(市、区)要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通过社会征集、调查核实等方式,全面掌握本地不规范地名数量、分布等底数详情,详细掌握其在公共标志、户外广告标牌、相关证照上的使用情况。

3.确定整治清单。各县(市、区)要结合摸底排查情况,采取部门会商、专家论证、社会听证等方式,对拟清理的不规范地名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最终确定不规范地名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规范处理、清理整治(2019年7月至9月)

1.规范处理。对列入清理整治清单的不规范地名,要根据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分门别类进行标准化处理。对于责任主体明确的,由民政部门单独或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下发整改通知,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先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与程序及时审批或备案;对于逾期不配合整改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民政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在专家研究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更名、命名。及时向社会公布命名、更名情况,引导人民群众接受和使用标准地名。

2. 清理整治。要根据标准化处理后的标准地名,集中整治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相关公共标志牌及户外广告牌、地图领域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清理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推进相关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变更。

(四)建章立制、汇总上报2019年10月)

各地要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此次活动为契机,大力推进地名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地名法规标准,理顺审批权限,细化工作程序,规范管理措施,建立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和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随意命名更名,从源头上遏制新的不规范地名产生,切实保护好地名文化。

各地要及时总结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成果经验,将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本级民政局汇总,于10月20日前报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后报送省民政厅。

六、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 负责做好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统筹协调、方案制定、清单确定、标准化处理、督促检查等工作;对未命名的路(街、巷)予以命名;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名称进行清理和补充命名;对其他有地无名、一地多名、重名同音、名不符实、用字不规范及其他不符合地名法规的名称进行命名和更名;对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使用英文等外语拼写、拼音标注错误、设置位置不当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路(街、巷)牌督查相关单位予以更换;完善乡(镇)、村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负责汇总各单位清理整治工作结果,上报工作总结。

市公安局 结合自身业务,严格使用地名主管部门提供的规范地名信息,对一标三实的标准地址不标准问题进行整改;对标注不规范的道路交通标志牌进行更换;对涉及不规范地址信息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照的地名地址信息,采取集中变更或逐步变更的方式予以更换;负责撰写本级系统清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汇总。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地图(包括互联网地图、导航电子地图)中的不规范地名名称信息予以变更;对涉及不规范地名信息的不动产登记等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依权利人申请,予以变更;对国家公园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的不规范地名名称及标志的清理整治;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将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应用到城市总体规划中;负责撰写本级系统清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汇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将本次整治行动作为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针对房地产、小区、户外广告牌开展集中行动,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清理问题广告牌,建立发现和清理使用不规范地名房地产广告的长效机制;指导督促各单位及时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中使用的不规范地名信息;严格按照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撰写本级系统清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汇总。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及沿路绿地上道路指示牌,做好不规范地名梳理,特别是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高速公路相关的标志和名称等领域的地名问题要重点核查、清理,以及公共服务设施标志中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负责撰写本级系统清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汇总。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依法对户外广告内容进行监管;对已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使用不规范的地名信息,依申请、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要引导申请人使用规范地名;负责撰写本级系统清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汇总。

七、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标准化的地名信息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要把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作为相关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予以部署落实。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组建专门工作队伍,结合实际细化措施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导问责,确保清理整治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凝聚工作合力。要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地名主管部门要做好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统筹协调、方案制定、清单确定、标准化处理、督促检查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同步做好本领域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和相关信息更新维护,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反馈同级地名主管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坚决予以清理。

(三)注重宣传引导,营造工作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渠道,广泛宣传地名法规政策,深入宣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重要意义、清理重点,密切关注舆情动向,营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1、《吉林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吉林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详情统计表》

3、《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

 

 

 

附件1

 

吉林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长:宋宏宇  吉林市民政局局长

 员:史国栋  吉林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建超  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

钱少华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沈国庆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宝明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于恩超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联络员:胡建伟  吉林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处长

白庆雨  吉林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科员    

        刘海涵  吉林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科员

王绍敏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测绘处科员   

        苏胜利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产权市场处处长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处长

        周秀娟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处处长

 


附件2:

吉林市地名清理整顿统计表

(不规范地名部分)

单位(盖章):

地名类别

所在行政

区  域

名    称

清理依据和理由

数 量

现用名称

更 名

 

 

 

 

 

 

 

 

 

 

 

 

 

 

 

 

 

 

 

 

 

 

 

 

 

 

 

 

 

 

 

 

 

 

 

 

吉林市地名清理整顿统计表

(不规范地名标志部分)

单位(盖章)

所在行政

区  域

名   称

具体位置

清理依据和理由

数 量

 

 

 

 

 

 

 

 

 

 

 

 

 

 

 

 

 

 

 

 

 

 

 

 

 

 

 

 

 

(以上表格皆可自行添加行)

附件3 

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

序号

类  型

认定原则和标准

案  例

法规依据

1

 

 

 

 

 

刻意夸大  的“大”

地  名

 

 

 

 

专名或通名的含义远远超出地理实体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等特征的地名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宇宙、中央、天下”等词语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宇宙城”、“中央首府”、“盛世中央”“龙御天下”、“天下城”等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九)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2.地方相关法规。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世界、环球、欧洲、澳洲、美洲、中国、中华、全国、万国”等词语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金科世界城“、“欧洲花园”、“澳洲阳光小区”、“万国城”等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特区、首府” 等具有专属意义词语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些不是特区的地区随意使用“特区”一词命名居民区或建筑物,以求表达与众不同之意,让人产生歧义

 

通名层级混乱,刻意夸大地理实体功能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些规模、体量较小且空间狭窄的居民区或建筑物称之为“广场”,给公众造成误导

2

崇洋媚外  的“洋”

地  名

包含外国人名的地名

含有外国人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历史上已经存在、具有纪念意义或反映中外人民友谊的地名除外)

如:“林肯公寓”、“马可波罗大厦”、“哥伦布广场”等(“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列宁公园”等不属于此范围)

1.《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


序号

类  型

认定原则和标准

案  例

法规依据

2

 

 

 

 

崇洋媚外  的“洋”

地  名

包含外国地名的地名

含有外国地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地名用词含义符合汉语用词习惯、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如:“曼哈顿社区”、“威尼斯花园”、“巴黎印象城”、“夏威夷小区”等(“西安凯旋门”等不属于此范围)

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3.地方相关法规。

 

 

 

用外语词命名的地名

直接用外文命名的地名

如:某居民区命名为“MOMOPARK”、“Ccmall”、“Villa小区”等,群众不知如何称呼,也难以理解名称的含义

用外语词汉字译写形式命名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如:“帕提欧公馆”(帕提欧是patio的汉字译写形式)、“香榭丽舍小区”(香榭丽舍是Champs - Elysées)的汉字译写形式)等(“希尔顿酒店”、“西门子公司”不属于此范围)

3

 

 

 

 

怪异难懂  的“怪”

地  名

用字不规范的地名

纯粹用数字做专名且无特定含义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其派生地名、桥梁道路等名称除外)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99大厦”、“1.1公寓”、“1201小区”等

1.《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五)地名的命名应避免使用生僻字。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3.地方相关法规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汉字与数字组合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加州1886”、“1加1大厦”等

未经批准,专名中使用“”、“-”等非文字符号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中骏世界城”、“M-3小区”等


序号

类  型

认定原则和标准

案  例

法规依据

3

 

 

 

 

 

 

 

 

 

怪异难懂  的“怪”

地  名

 

含义怪诞离奇的地名

 

含义不符合公众认知,故弄玄虚,难以理解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一瓶八斗”、“24克拉”、“8哩岛”、“蔚澜香醍”等

 

 

 

 

1.《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五)地名的命名应避免使用生僻字。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汉字。

3.地方相关法规。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容易产生歧义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公元99”,易使人理解为是公元99年;“果岭100号院”易使人理解为该小区建在高尔夫球场等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拼音字母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有特定含义且广为熟知的外文缩写词除外)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DADA的草地”、“BOBO自由城”,难以理解(含有APEC、CBD、IT等缩写词的地名不属于此范围)

含义低级庸俗的地名

含义不健康、有悖公序良俗的地名

如:“黄泉路”、“土八路”、“哑巴路”、“杀人湾”、“疙宝大山”等

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地名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等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等词语的地名(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皇庭御景”、“皇家府邸”、“铂金御府”等

 

 

 

 


序号

类  型

认定原则和标准

案  例

法规依据

4

 

重名同音的“重”

地名

 

一个城镇内的居民区、建筑物和道路、街巷名称重名或同音

 

如:某城市内多处存在“建设路”、“人民路”、“公园路”、“解放路”等重名道路现象

1.《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三)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2.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五)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