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城乡规划查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制定《吉林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查询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吉林市内进行规划查询服务活动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乡规划查询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依法就城乡规划及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的查询。
第四条 吉林市规划局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是指吉林市规划局在依法履行规划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制作的信息。吉林市规划局向申请人提供的城乡规划信息是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同意公开的,是吉林市规划局现有的信息。吉林市规划局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城乡规划信息的义务,不承担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二章城乡规划信息查询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规划信息,应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在申请时主动提供
本人身份证件及证明其利害关系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三章 城乡规划信息查询流程
第六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受理城乡规划查询服务工作,并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申请人查询的城乡规划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审查申请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有无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人所查询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或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不予受理。
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主动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是个人申请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军(警)官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企业、组织的应提供法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工商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申请公开城乡规划信息,申请时应主动提供申请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由律师代理申请的,应提供相关资料和律师执业证书。
第七条 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进行申请,认真填写《城乡规划查询申请表》。
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给予申请人答复。
第四章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内容
第八条 我局依法予以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范围为:
1、规划编制成果,包括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开内容为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以上信息可在吉林市规划局网站直接查询,如申请人无法自行查询或需要纸质材料的,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可提供打印件。
2、经批准核发的规划行政许可,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测绘资格证书、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地图审核等。公开内容为行政许可证书及附图。
3、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依法不予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
1.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无关的城乡规划信息;
2. 涉及国家秘密,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城乡规划信息(包括电力、燃气、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通信、电讯、广播电视、轨道交通、防空、防洪、经常性活动场所的地下工程等涉及保密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各项整体规划、现状图及管线的综合图文资料));
3.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重复答复;
4.我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得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5.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城乡规划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1998年1月1日前的城乡规划许可档案资料已全部移交至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管理,申请人如有需要请到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按照有关规定查阅。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确保填报的申请信息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伪造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谋利、危害国家、公共及他人安全等违法用途。违法事实一经发现,依法追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吉林市规划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市规划局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