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5-12-14 13:17
关于印发《吉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市人社发〔2015〕43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经开区、高新区人社局,各就业见习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根据省人社厅就业见习工作相关文件,现将《吉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519


吉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

见习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管理,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省人社厅就业见习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就业见习资格条件

(一)就业见习单位资格条件。

申请接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的用人单位即就业见习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且法人证件在见习期内有效。

2.承诺遵守就业见习相关规定和履行就业见习单位各项义务,无违反就业见习规定和不履行就业见习单位义务的不良记录。

3.接收就业见习生人数符合省的规定。

4.具有留用见习生签约就业的能力。

(二)就业见习生资格条件。

在我市进行了实名制登记,且离校后三年内(计算截止时间为就业见习生统一上岗起始时间)仍未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方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二、就业见习权利义务

(一)就业见习单位的权利义务。

1.就业见习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按月足额向就业见习生支付基本生活补助费和见习补贴。

2.就业见习单位应为见习生提供符合政府颁布的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场所、时间和条件,并愿意接受甲方对见习工作的考核评估。

3.就业见习单位应免费为见习生提供上岗前培训,并为就业见习生安排专门指导人员。

4.就业见习单位应按要求,向就业见习管理部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就业见习相关材料。

5.就业见习单位应按要求,设立包括《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费和见习补贴发放凭证等在内的完整的就业见习基础台帐。

6.就业见习单位应主动配合就业见习管理部门的抽查、检查。

7.就业见习单位有权按规定标准申请就业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费。

(二)就业见习生权利义务。

1.就业见习生见习期间,按规定从就业见习单位获得基本生活补助费和见习补贴。

2.就业见习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为见习生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就业见习生见习期间,免费获得就业见习单位提供的符合政府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障用品。

4.就业见习生见习期间,应按照就业见习单位安排参加就业见习,服从指导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5.就业见习生因故退出就业见习,应提前向就业见习单位提出申请,并在退出之日后5日内主动告知市人才服务中心。

三、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步骤

(一)就业见习单位(岗位)调查。

1.各区人才服务中心在市人才服务中心指导下,负责面向辖区内用人单位征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

2.凡有意愿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用人单位,需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一份。

3.各区人才服务中心将征集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整理后填入《就业见习需求汇总表》(见附件二)一式一份,经同级人社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局公章后,连同《就业见习需求汇总表》电子版和用人单位填写的《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用人单位法人证件副本复印件(经区核对盖章)上报市人才服务中心。

(二)就业见习单位遴选。

1.市人才服务中心会同区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接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的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资格初审。

2.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人社局审定。

3.市人社局审定的可接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的用人单位,在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后,在市人社局网站、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以市人社局公函确定为就业见习单位并通知区人社局。

5、市人才服务中心会同区人才服务中心,与各就业见习单位签订《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协议书》(见附件三)一式二份。

(三)就业见习生招募。

1.以市人社局名义,通过媒体、网站和人才市场发布见习生招募公告和招募计划。

2.有就业见习意愿并具备就业见习生资格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参加政府人社部门举办的就业见习对接活动,或直接与就业见习单位联系自荐,进行双向选择。

3.有就业见习意愿并具备就业见习生资格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也可到区人才服务中心报名登记,由区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对接活动或向就业见习单位推荐,与就业见习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四)就业见习生遴选。

1.双向选择达成就业见习意向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向就业见习单位提交本人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见附件四,一式一份)等材料,并由就业见习单位汇总后报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将见习生本人提交并经核对盖章的毕业证复印件、报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复审。

2.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复审意见,并报市人社局审定。

3.市人社局审定的就业见习生,在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后,在市人社局网站、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就业见习生,以市人社局公函通知区人社局,并抄送市财政局。

5.各区人才服务中心在市人才服务中心指导下,依据市人社局公函,组织辖区内就业见习单位与就业见习生签订《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五)一式三份。

6.各区人才服务中心指导辖区内就业见习单位,对就业见习生进行上岗前培训。

(五)就业见习材料归集。

1.就业见习单位归档材料。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协议书》;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解除协议备案表》;

就业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费和见习补贴发放凭证;

就业见习生考勤表。

2.区人社部门归档材料。

《就业见习需求汇总表》(电子版);

市人社局关于审定本辖区就业见习单位的公函;

市人社局关于审定本辖区就业见习生的公函;

每月《就业见习基地户名汇总表》(电子版),每月《就业见习生明细表》(电子版)。

3.市人社部门归档材料。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用人单位法人证件副本复印件(经区核对盖章);

《就业见习需求汇总表》(电子版);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见习生毕业证复印件、报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就业见习单位、就业见习生初审意见;

市人社局审定就业见习单位的公函;

市人社局审定就业见习生的公函;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协议书》和《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每月《就业见习基地户名汇总表》、《就业见习基地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表》、《就业见习人员明细表》、《见习单位工资表》、《非预算单位拨款使用凭证》;

每月《关于请拨××月就业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的函》;

就业见习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

《解除协议备案表》。

(六)日常管理。

1.就业见习单位依据《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规定,承担就业见习生在协议期内的日常管理义务。

2.各区人才服务中心在市人才服务中心指导下,每月对辖区内就业见习单位履行协议情况、就业见习生日常管理工作情况、见习生活补助费和见习补贴发放情况、见习岗位安全保障情况、就业见习生在岗情况至少检查一次,并形成月检查报告上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对各区人才服务中心月检查情况,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不按协议规定履行职责、义务的就业见习单位,由市人社局根据情节轻重并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就业见习单位资格。

3.市、区两级人才服务中心分别建立见习单位、见习生纸质和电子台账,并对台账进行动态维护,保证台账数据真实、完整、统一。

4.协议期内就业见习单位与就业见习生解除就业见习协议,就业见习单位应在解除就业见习协议后一周内,按属地原则通过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报送《解除协议备案表》(见附件六)一式三份。

5.各区辖区内见习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6.市人才服务中心按省统一要求,每季度填报一次《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报表》。

7.各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在市人才服务中心指导下,组织就业见习单位对协议期满的就业见习生德才表现及职业能力进行考核评估,并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见附件七)报市人才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存入见习生本人人事档案。

8.各区人才服务中心对协议期满后未被就业见习单位或其他单位留用的就业见习生,免费办理择业求职登记和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服务。

9.市人才服务中心会同各区人才服务中心深入就业见习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协调指导工作,进行跟踪服务。

四、就业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费发放审核管理

(一)就业见习单位应使用申请时提供的本单位银行帐户,真实、准确记载就业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财政拨款情况和设专门科目记载就业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费、见习补贴发放情况。

(二)就业见习单位应在本单位开户行(即就业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财政拨款帐户开户行),为每名就业见习生申办一张银行卡,用以支付每月的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费和见习补贴。银行提供的就业见习生开卡信息、明细表,应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市人才服务中心对开卡信息进行逐人核对。

(三)就业见习单位应按规定标准,将就业见习生每月的基本生活补助费(单位预支)和见习补贴,在次月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打入就业见习生的个人银行卡。

(四)就业见习生每月的基本生活补助费,市财政在次月月底前按就业见习单位实际预支额度将专项资金拨入单位银行帐户。

(五)就业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费发放审核流程。

1.就业见习单位应于次月5-10日,将本单位就业见习生名册(就业见习生银行卡号与备案一致)、就业见习生本人签字的上月基本生活补助费及见习补贴发放凭证(实领金额低于应发标准的应提供扣款佐证材料)、就业见习生银行卡上月基本生活补助费和见习补贴发放银行对账单原件及《吉林省见习生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表》按属地原则,一并报本单位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

2.各区人才服务中心将就业见习单位呈报的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费申请材料初审汇总盖章后,于每月10-15日报送市人才服务中心。

3.市人才服务中心对区人才服务中心上报的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报市人社局审定,审定通过后,以市人社局文件向市财政局报送《关于请拨××月就业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的函》。

4.市财政局审批合格后直接将就业见习生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就业见习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各区人才服务中心要每月对就业见习单位申请发放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就业见习生,按名单与见习生本人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核对,核对面不少于50%,每人每两个月内至少核对一次。核对情况记录单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市人才服务中心每月抽查一个区。

(七)各区人才服务中心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对发现问题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检查,并就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如就业见习单位不按期整改,将取消就业见习单位资格。

(八)就业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如出现退出就业见习情况,就业见习单位应与就业见习生签定《解除协议备案表》(一式三份),在申请就业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费时一并上报。对就业见习单位虚报、谎报见习生人数,骗取、套取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费及扣发截留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费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发现,对有关单位及直接负责人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就业见习工作组织领导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组织领导工作;吉林市人才服务中心在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下,负责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组织领导工作;各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组织实施工作。

六、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1.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2.就业见习需求汇总表

3.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协议书

4.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

5.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6.解除协议备案表

7.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  

附件5.doc  附件6.doc  附件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