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降低我市参保人员生育成本,协同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按照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提高产前检查支付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支付,以生育保险备案至分娩(含计划生育)完整医疗过程为周期,周期内不设立起付线,支付比例为100%,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原“一次性围产期补贴”不再单独定额发放。超出限额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可通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二、加强住院分娩、助育相关医疗费用保障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
(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中有助于生育的相关手术,以及上述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生育保险按住院分娩待遇标准支付。
(三)其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支付标准如下: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为500元;门诊药物流产术为200元;门诊放置宫内节育器为200元;避孕皮下埋植术为200元;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住院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为2000元;住院输卵管结扎术2800元;住院输精管结扎术2800元。
(四)其他生育项目中治疗异位妊娠(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生育保险按住院分娩待遇标准支付。
三、做好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有关工作
明确将取卵术、胚胎培养等8种适宜的辅助生殖项目纳入现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
参保人员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予以保障。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个人自付的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合规费用范围。
异地开展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参照基本医疗异地就医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好优化生育保险有关待遇政策,共同做好参保人产前、产中、产后医疗保障相关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宣传解读,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做好系统建设和政策调整前后业务衔接,完善服务协议,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生育保险管理制度,强化基金运行监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诊疗。
(二)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项目定额标准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余优化生育政策按照省《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17号)要求,自7月1日起执行。
(三)原吉林市医疗保障局、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吉林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吉市医保规〔2021〕5号)不再执行。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17号)附件.doc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5日
政策解读:http://gfxwj.jlcity.gov.cn/zcjd/202501/t20250102_12444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