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联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提出“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
今年6月末,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对相关政策予以明确。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提高产前支付标准。规范了产前检查限额和支付比例,通过待遇置换方式调整“一次性围产期补贴”政策。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支付,支付比例为100%,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200元提高至1500元。原“一次性围产期补贴”不再单独定额发放。
(二)加强住院分娩、助育相关医疗费用保障。
一是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和女性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
二是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中有助于生育的相关手术,以及上述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生育保险按住院分娩待遇标准支付。
三是其他生育项目中治疗异位妊娠(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生育保险按住院分娩待遇标准支付。
四是其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支付。
(三)按照国家、省要求,将取卵术、胚胎培养等8种适宜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明确了医保相关支付政策。
(四)对落实好优化生育保险有关待遇政策提出明确工作要求,并明确了文件内容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