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8-12-26 08:14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兰市2018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舒政办发〔2018〕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舒兰市2018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

 

 

 

舒兰市2018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构建舒兰村美、水绿、山青、天蓝的生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环境,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依法依规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特制订此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讲话精神,按照省环保督察整改反馈意见及巴音鲁书记和景俊海省长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批示精神,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为指引,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畜禽规模养殖场、禁止养殖区域、散养户、村屯养殖密集区以及河长制65条江河为重点,摸清粪污排放主要范围和污染总量,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严格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养殖污染违法行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治理路径,以政府扶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为主线,以农用有机肥和废弃物综合利用为主要利用方向,大力实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坚持指导服务和执法监管两手抓,全面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生态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2018年末,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0%以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种养结合、农牧循环按照绿色发展理念,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畜牧业发展状况、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考虑周边农田的消纳能力、秸秆综合利用和终端产品利用渠道,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典型示范引领、区域性粪污处理中心全覆盖、养殖场设施装备水平提升,推动农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农用地综合养分平衡,实现种养循环发展。

(二)坚持疏堵结合、防治并重。坚持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两手抓,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实行禁养区禁养、重点区域限养、养殖设施化改造、养殖密集区治理、散养户等措施,积极疏通产业发展路径;通过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强化执法监管等措施堵塞问题漏洞,严格控制增加新的污染源。

(三)坚持分类治理、补齐短板。坚持问题导向,分区域、分乡镇、分场户、分规模,推动先进适用的粪污处理技术模式,抓紧补齐“小散密度大”的产业短板,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推动推进措施,实行分类治理、有序推进,快速提升养殖业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四)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因场施策,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落实养殖主体责任。加大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以奖代补、整县推进、有机肥和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该给的政策要给足给到位,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可持续。积极试点示范,挖掘项目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开展。建立目标责任制,强化绩效考核。

三、重点任务

(一)在农业部云平台备案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养殖污染防治。

1.由各乡(镇)街牵头,负责组织每月1次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调查摸底和宣传教育活动,并及时以正式文件报市环保局备案,对发现的养殖污染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拒不整改的,作为重点案件转交市环保局。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2.市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接到各乡(镇)街报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调查报告后,要及时抄送市畜牧局备案。同时,牵头组织对未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但未正常投入使用或不达标的、未建设施也未委托他人或企业对粪污进行处理的、建设设施但与生产规模不相匹配的、随意擅自倾倒和堆放粪便的、设置排污口的、禁止养殖区域进行养殖的、粪污农田处理超过土地消纳能力的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给予相应罚款处理,并报市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3.市畜牧局根据市环保局报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数据进行研究分析,然后立即对符合条件但未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组织开展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工作过程中要出具检查指导服务记录单,详细记录粪污设施建设情况、粪污处理去向等。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先进粪污治理模式和新型设备的引进、培训、技术指导以及推广,节水节料设施以及雨污分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等。同时负责组织分别与乡(镇)街及乡(镇)街畜牧兽医站签订目标责任书,组织乡(镇)街畜牧兽医站与畜禽规模养殖场签订目标责任书和粪污处理承诺书,并配合市环保局做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如果在规定限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不配合、不支持、不行动,也要及时转交市环保局处理。

4.由市环保局牵头对新建养殖污染防治设施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有资格享受各类奖励政策、补贴政策、税收政策及农用电价等相关政策。

(二)禁止养殖区域的养殖污染防治。

主要指沙河水库和响水水库2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坚决禁止畜禽养殖等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1.环城街道和吉舒街道要牵头组织,依据《舒兰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舒政函2017〕171,对沙河水库和响水水库一、二级保护区内约45平方公里(其中沙河水库32平方公里、响水水库13平方公里)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及粪污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环保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查处。

2.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设置防护网,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陆域边界设置界桩、界碑或警示标志。移动、占用、损毁、涂改防护网、界桩、界碑和警示标志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给予罚金处罚。

3.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一级保护区内坚决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金,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禁止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户),对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由市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金,拒不执行的,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恢复原状。同时不得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放牧活动,严禁倾倒畜禽粪污。

2)二级保护区内坚决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金,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禁止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户),对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由市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金,拒不执行的,由市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同时严禁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畜禽粪便堆放场或转运站。

3)准保护区内坚决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金,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户),改建的畜禽养殖场(户)不得增加排污量。对新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户)或改建的畜禽养殖场(户)增加排污量的,由市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金,拒不执行的,报请市政府给予拆除或关闭。同时不得在准保护区内放牧、设置畜禽粪便堆放场或转运站。

4.市畜牧局根据市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案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条例及办法规定,配合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做好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5.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市水务、卫生计生、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和主管单位部门报告,由市环保局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强制性措施。  

(三)散养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按照散养户乡(镇)街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街牵头组织每月的摸排巡查,宣传教育,引导其建立日产日清简单堆肥发酵处理模式,或联户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或成立专业合作社入股引入第三方对粪污实现综合资源化利用;市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培训、设施建设及节水节料和雨污分流标准化设施改造的技术指导、新模式或新设备引进和推广以及落实奖励政策等。

(四)村屯畜禽养殖密集区。

由各乡(镇)街组织开展养殖密集区污染调查,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分别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畜牧局,由市政府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市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积极引导养殖场(户)与农户签订种养协议,主推建设区域性粪污处理中心,并配合市环保局做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污染严重确实无法实施综合治理的,由市政府责令搬迁或清养关闭,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市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五)重点实施河长制的65个江河的养殖污染防治。

1.市水利局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一是堤防地的河道管理范围。依据舒兰市国土资源局(原舒兰县土地管理局)1991年确权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准(有土地使用证)。松花江堤防迎水面堤脚以外35米,背水面堤脚以外10米;拉林河和卡岔河均为堤防迎水面堤脚以外10米,背水面堤脚以外5米。

二是护岸地的河道管理范围。依据《吉林省吉林市防洪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松花江右岸、拉林河左岸、卡岔河两岸边缘以外30米,霍伦河、细鳞河两岸边缘以外20米,其它河流的河道(包括沟岔)两岸边缘以外10米。

对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户)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或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建设的畜禽养殖场(户),市水利局依据职责,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罚金。同时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放牧、堆放、倾倒、掩埋或排放畜禽粪污的违法行为,由市水利局依法处置。

2.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实施河长制的65个江河两侧敏感区域的畜禽养殖场(户),定期摸排巡查和开展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的宣传教育,开展水质监测,对水资源依法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协同市环保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和查处。同时将排查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情况抄送市畜牧局。

3.市畜牧局依据市水利局抄送的河道敏感区域范围内的巡查报告,牵头组织对规模以下养殖户,指导其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或日产日清处理,或达到零排放标准,禁止规模以下养殖户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或排放粪污;对没有建设粪污处理设施、设施建设未投入使用、设施建设与生产规模不相匹配、设施建设没有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负责组织对其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排放粪污。技术指导过程中,现场发放检查指导服务记录单,并在部门留存备案。配合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做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前重点工作抓以落实,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领导小组,逐层签订养殖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任务,压实责任,切实研究破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立项、实施、资金筹措和要素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环保、水利、畜牧、土地、农业等部门,依法划定职责,明确权限,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动员力量,凝聚合力,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同时各部门要联合建立互联网数据共享平台,共同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部门积极对上争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市畜牧局要重点推进国家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力争资金早到位、早发挥作用,市财政局要强化政策保障,尽快配套落实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资金。

(四)强化工作督导检查。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乡(镇)街、重点场(户),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落实指导服务措施,确保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两率”指标,按照时序节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