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7-06-13 10:14
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居民小区内违法建筑的通告
蛟政通〔2017〕1号

为改善人居生活环境,争创省级文明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省和吉林市整治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居民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市政府决定对居民小区内的违法建筑实施集中拆除,请广大市民理解、支持、配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居民小区公共用地、绿地、防火通道、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属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筑由其所有者(建设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强制拆除。

三、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归属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媒体或违法建筑所在地发布通告。通告期满后,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不能按要求拆除违法建筑而影响小区改造的,直至违法建筑全部拆除后,恢复改造项目。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蛟河市人民政府

                        2017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