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24-04-10 10:52
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通告
蛟政通告〔2020〕5号

  

  为加强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升园区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吉林省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

  区域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本市行政 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 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参照适用相关城市

  区域内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

  

  二、我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为天岗石材产业园区行 政区域,具体包括:规划面积12.7平方公里之内,302国道天岗 镇永胜村永胜屯与吉林市龙潭区交界至天岗镇春江村幸福岭与 蛟河市庆岭镇交界沿线;中国北部(吉林)石材循环经济产业园 区、吉顺园区、石材城;永胜村、春江村、两家子村、大桥村、

  东光村规划范围内的石材企业。

  三、划入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天岗石材产业园区,由蛟河市城 市管理执法大队派驻执法中队,承担园区内日常城市管理执法工

  作任务。

  四、实行城市化管理范围,不包括上述地区里的林地、山地、 基本农田以及非城(镇)区段公路。涉及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

  的管理职责,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需要新划入城市化管理区域或者原定城市化管理区域需 要重新调整的,由蛟河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另行向社会公

  布。

  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