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23-03-30 09:12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石市“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磐政办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磐石市“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2日

       

磐石市“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促进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含城市公交、巡游出租汽车)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按照《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交联发〔2022〕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包括费改税部分和涨价补贴部分。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本细则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市内或者毗邻县市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市境内或者毗邻县特定区域内运营,其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服务行为。本细则所称巡游出租汽车司机,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与管理部门签订经营管理合同的驾驶员。

  第三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由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两部分组成。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补贴直接发放给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巡游出租汽车司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涨价补贴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发展,其中:农村客运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及推广应用。

  第四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以提升农村客运普遍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按照明确责任、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平稳推进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费改税补贴部分

  第五条 “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中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至农村道路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线路)经营者(客运企业和个体客车车主);分配时按照全市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含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车辆)合规运营总里程(以许可运营里程和动态视频监控里程综合考量)为基数,加权平均分配资金,相关支出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

  第六条 “十四五”时期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至巡游出租汽车司机;分配时按照全市巡游出租汽车实际运营车数统筹分配。

  第三章 农村客运涨价补贴部分

  第七条 为保证农村道路客运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推进全域公交计划实施,“十四五”时期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中涨价补贴的80%重点支持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在确保建制村100%通客车的前提下,结合本地资金总体额度情况,采取运输服务质量考核的办法,对实施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并投入新能源车辆(首次落籍)的一次性线路改造奖励、车辆购置奖励、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等方面给与支持,并确定具体支持额度。

  第八条 对许可到期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实施公交化改造,每条班线奖励企业2万元;对许可未到期的客运班线提前完成公交化改造的,每条班线奖励企业3万元。

  第九条 投入新能源车辆(首次落籍)的一次性车辆购置奖励每台购车款的5%。

  第十条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按照车辆运营合规总里程(以许可运营里程和动态视频监控里程综合考量)为基数,加权平均分配的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中涨价补贴80%的剩余部分。

  第十一条 对拓展客货邮融合发展、建设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的二级汽车客运站,由市政府根据客运站实际运营情况,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运营补贴,补贴额度为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中涨价补贴的10%。

  第十二条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中涨价补贴的10%(剩余资金)由市政府统筹用于支持建制村100%通客车、春耕秋收等特殊时段运输服务保障补贴、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建设农村物流网络、完善设施设备、安装交通一卡通机具、运输服务品牌建设等。

  第四章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

  第十三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的70%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及推广应用;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的30%用于支持巡游出租汽车加快电动化。结合本地资金总体额度情况,采取运输服务质量考核的办法,对参与完成全域公交建设的运输企业、新能源城际公交车运营补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运营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并确定具体支持额度。

  第十四条 考核全域公交建设客运企业奖金占全市支持城市公交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及推广应用总额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部分的70%)的30%。优先奖补城际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的客运企业,每改造1条奖励客运企业15万元。依据各年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标台数量、城际公交车标台数量比例分配城市公交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及推广应用总额度30%的剩余部分。

  第十五条 我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额度占全市支持城市公交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及推广应用总额度的70%,单车补贴金额=全市应分配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总额×单车年度运营标台里程(单车实际标台×单车实际运行里程)/全市年度总运营标台里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六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涨价补贴的30%由市政府统筹,主要考核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情况,用于支持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巡游出租车监管平台建设和运营、出租车之家建设等方面。巡游出租汽车更新为新能源车,每台一次性奖励经营者1万元。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共交通车辆。车辆为出厂新车,并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五章 资金申报及监管

  第十八条 申报流程。各企业按照市交通运输局通知时间,将本市上一年度相关资料及运营数据汇总于次年1月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确定。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补贴资金的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市交通运输部门建立相应的补贴档案,将具体的补贴名单、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兑付时间、签收手续等材料汇编成册,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取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评审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要求,对各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资金安排的依据。交通运输局将绩效自评报告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单位和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等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2020年尚未使用的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退坡资金,用于公共交通发展和客运行业机构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http://gfxwj.jlcity.gov.cn/zcjd/202303/t20230330_11193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