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吉林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及《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为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在城市基准地价管理实践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基准地价覆盖范围,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提供科学参考依据,县政府决定公布实施永吉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土地增值收益、年租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永吉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是指在估价期日确定的,永吉县行政辖区各定级区域范围内,在设定土地用途和土地开发程度下,一定土地使用年期、某一级别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二、永吉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实施范围为永吉县全域范围内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永吉县城区(口前镇)、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以及7个乡镇(北大湖镇、西阳镇、双河镇、一拉溪镇、万昌镇、黄榆乡、金家满族乡)。
三、永吉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内涵包括估价基准日、土地开发程度、平均容积率、土地使用年期等内容(详见附件)。
四、本通知适用于永吉县域内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商服和工业经营性用途土地入市使用,不包括住宅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六、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永吉县自然资源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进行解释。
附件:1.永吉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说明
2.永吉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表
永吉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8日
附件1
永吉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内涵说明
根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内涵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确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1.估价期日:2020年1月1日。
2.土地权利状况:土地权利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
3.关于基准地价用地类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为集体商服用地和集体工业用地。
4.土地使用年期:依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国土资用发〔2018〕26号),土地使用年期参照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确定,即商服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
5.土地平均开发程度设定:本次设定永吉县城区及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城区基准地价范围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开发程度依据现行城镇基准地价内涵设定,即城区“五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场地平整);各镇(乡)行政区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程度统一定为“三通一平”(通路、通电、通讯、土地平整)。
6.容积率:对永吉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进行调查,统计调查数据的众数及平均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规划资料,综合确定,永吉县城区及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集体建设用地容积率设定为商服用地2.0,工业用地0.7;各建制镇和乡商服用地1.5,工业用地0.7。
7.土地还原率:受政策因素、现行制度差异等影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格评估的土地还原率应比同区域国有建设用地还原率略高。本次土地还原率为6.5%。
8.基准地价表现形式:本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价格表现形式为地面地价。
附件2
永吉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表
行政区 |
土地 级别 |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元/平方米) |
土地增值收益 (元/平方米) |
年租金 (元/平方米) |
|||
商服用地 |
工业用地 |
商服用地 |
工业用地 |
商服用地 |
工业用地 |
||
永吉县城区 |
Ⅰ |
1178 |
323 |
412 |
97 |
27.35 |
6.19 |
Ⅱ |
950 |
226 |
304 |
57 |
20.18 |
3.63 |
|
Ⅲ |
655 |
140 |
197 |
28 |
13.08 |
1.79 |
|
Ⅳ |
467 |
|
140 |
|
9.29 |
|
|
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城区) |
Ⅰ |
925 |
273 |
324 |
82 |
21.51 |
5.23 |
Ⅱ |
692 |
208 |
221 |
52 |
14.67 |
3.32 |
|
Ⅲ |
456 |
135 |
137 |
27 |
9.09 |
1.72 |
|
建制镇(乡) |
Ⅰ |
453 |
132 |
159 |
40 |
10.55 |
2.55 |
Ⅱ |
310 |
120 |
99 |
30 |
6.57 |
1.91 |
|
Ⅲ |
208 |
113 |
62 |
23 |
4.12 |
1.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