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20-04-22 08:21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大湖镇南沟村9社土地及房屋和5社部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0〕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北大湖镇南沟村9社土地及房屋和5社部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22


永吉县北大湖镇南沟村9社土地及房屋和

5社部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保证吉林北大湖体育旅游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快推进北大湖开发区二道沟区域雪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永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北大湖开发区户外运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永吉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北大湖镇人民政府配合吉林北大湖体育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北大湖镇南沟村9社全部土地和房屋及5社部分土地进行征收。现制定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冰雪产业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据北大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北大湖开发区户外运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面推进北大湖开发区建设,确保实现三年实力倍增,五年跨越发展目标,为把北大湖开发区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滑雪旅游休闲度假区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原则。

4.坚持维护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秩序原则。

5.坚持全有或全无原则。在拟征收地块上全部被征收人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前提下正式实施征收,如任何一户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则全不征收。

三、征收范围及面积

征收范围为永吉县北大湖镇南沟村9社全部土地及房屋和5社部分土地,面积约182公顷(具体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

四、安置补偿标准及方法

(一)土地征收

1.征收9社村民集体土地两费补偿为每平方米60元(土地补偿费24元、安置补助费36元)。所属一切地上附着物(包括除有证房屋外的房屋附属物)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给予补偿。

2.征收5社村民集体土地的部分地块,两费补偿均按打包价确定为每平方米60元(土地补偿费24元、安置补助费36元)。地上附着物不再另行补偿。

3.征收有林权证的集体林地,两费补偿为每平方米43.5(土地补偿费17.4元、安置补助费26.1元)。所属一切地上附着物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给予补偿。

4.被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归征收方所有,被征收方应保持现状,不得拆除和转移。

5.被征收的土地存在经营权转让的,被征收土地承包方须与经营方就有关补偿达成一致协议。

(二)房屋安置

1.房屋实行货币安置补偿,评估公司对有证照房屋以每平方米2800元作为基础价格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不另行发放过渡安置费。

2.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与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符的房屋,即是指建造房屋时与规划部门审批的长度或跨度超过0.5米的北大湖开发区管委会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村委会相关人员现场踏查、核实、确认为整体房屋的,按符合标准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3.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已竣工居住,未取得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按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4.因受规划限制不能办理翻建审批手续,规划部门批准维修已竣工居住的房屋,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5.宅基地面积扣除房屋面积后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

6.被征收房屋归征收方所有,房屋应保持原状,不能拆除门、窗、瓦、梁等。

7.对满足唯一住房条件的村民在村社内公示后,经北大湖镇房管部门确认,无其它住房的,可以认定为唯一住房,按有证房屋标准予以补偿。唯一住房标准:一是村民申请认定的房屋符合居住基本要求二是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一户一宅的规定,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三是经普查确认申请人及其家人(同一户口下其他成员)在集体土地上没有其他房产。四是申请的唯一住房实际面积小于9社村民房屋平均面积的房屋,实际面积按有证房屋评估补偿,申请的唯一住房实际面积大于9社村民房屋平均面积的房屋,不大于平均面积部分房屋按有证房屋评估补偿,超出平均面积部分按无证房屋评估补偿。9社房屋平均面积80平方米。

(三)征收其它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1.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本次征收沙石路、沟渠、荒山、荒地、田间道、未利用地、集体公共用地等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每平方米30元,不给予安置补助费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按评估价执行。

2.被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归北大湖开发区管委会所有,被征收方应保持现状,不得拆除和转移。

五、征收补偿金发放办法

1.在全体被征收拆迁户签署完毕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无异议的一个月内,由北大湖开发区管委会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统一支付给北大湖镇政府经济管理站,由经济管理站根据村民大会意见进行资金分配和发放。

2.因被征地户拆除房屋和转移地上附着物的,按评估价在补偿费中扣除。

六、征地拆迁奖励标准及办法

为快速推进工作,实行征收奖励办法。按照开发区确定的不同时限完成搬家的,给予不同数额搬家费、奖励费。

1.在管委会规定搬家期限内搬家的,按每户10000的标准给予发放搬家费、奖励费。

2.在管委会规定搬家期限后15天内搬家的,按每户7000的标准给予发放搬家费、奖励费。

3.在管委会规定搬家期限后30天内搬家的,按每户5000的标准给予发放搬家费、奖励费。

4.超过搬家期限30天后的,按每户2000的标准给予发放搬家费。

七、被征收对象中劳动力安置办法

18-55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的村民,由北大湖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进行登记,协调区域内企业,签订用工协议,优先使用。

八、村民土地被征收后对村民的要求及有关事项

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村民向村民委员会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书,村民委员会与村民解除土地承包关系,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地上房屋及一切附着物补偿后归北大湖开区管委会所有。

被征收土地的村民不再享受该土地所享受的国家各项惠农政策补贴。土地征收方及用地单位在未取得国土使用权期间,村民不得以土地补偿标准低、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合理等任何理由、借口干涉土地征收方及用地单位经营、使用土地,不得索要任何补偿。

村民在此次征收土地规划区内的墓地,在建设项目用地时,必须在限定期限内迁出。土地征收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给予补偿。逾期不迁出的按无主坟处理。

村民土地被征收后,用地单位办理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时,涉及国土、社保等所有部门需要被征地村民及家庭成员签字的,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及家庭成员同意委托村民委员会代签。

九、其它事项

本方案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报请永吉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北大湖开发区管委会与北大湖镇政府和南沟村村民委员会议定。

此《实施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件相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