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9-07-19 15:17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石市脱贫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磐政办发〔201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磐石市脱贫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八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


磐石市脱贫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农村贫困户脱贫的内生动力,建立“造血式”扶贫的帮扶机制,为贫困户提供创业贷款,加快贫困户产业脱贫步伐,磐石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磐石市脱贫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与银行合作助力推进脱贫攻坚战。为管好用好基金,最大限度发挥基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是为向银行融资而出资设立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以助力脱贫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 通过政府引导、部门筹措、社会扶贫捐赠等方式筹集基金。吉林市政府筹集基金分配给磐石市200万元,磐石市政府匹配300万元。基金初始规模为500万元,以后视基金使用情况可以累计增加,基金以最终出资规模为准。

基金按2年定期存款利率存入合作银行,如基金规模调整,仍按此利率计算利息。利息收入补充到基金中。

基金存入合作银行后,由合作银行按照基金的10倍放大贷款额度,发放贷款,促进脱贫致富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基金支持对象

第五条 基金贷款支持对象是磐石市域内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贷款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磐石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脱贫办)负责基金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总体安排部署基金管理工作,定期调度基金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二)指导、监督、检查各乡镇街脱贫办基金管理工作。

(三)协调指导合作银行、担保公司按照政策开展基金贷款工作。

第七条 磐石市再就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服务中心)受市脱贫办委托行使基金管理人职责,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担保服务中心在市脱贫办领导下,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基金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

(二)依据本办法,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共同制定业务流程。

(三)负责贷款的申报受理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银行出具《担保函》。

(四)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本息,按合作协议规定的比例履行代偿责任。

(五)负责贴息、担保服务费审核工作。

(六)负责基金建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街脱贫办负责本乡镇街基金管理;负责本乡镇街基金项目的审核、把关;负责向市脱贫办报送贷款进展成果、贷款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接受市脱贫办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财政负担基金贷款贴息及担保服务费。

第五章 基金的合作银行

第九条 合作银行工作与职责。

(一)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贫困户及相关企业和合作社,进行双人实地调查,出具调查意见,报银行审批机构进行授信审查。

(二)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本息,按合作协议规定的比例履行代偿责任。

(三)建立基金台账,并及时与市担保服务中心进行对账。

(四)对贷款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贷款未用于确定的贷款项目,出现转移用途、转借他人、顶名贷款的,必须提前足额收回贷款。

第十条 合作银行贷款利率。贫困户个人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合作社贷款(按贫困户户数贷款额度部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企业贷款(按贫困户户数贷款额度部分),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贫困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相关企业和合作社贷款按每带动一户贫困户可申请上限为5万元(含)的贷款额度,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含),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贷款贴息。对贫困户贷款额度5万元以内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每年12月20日前,合作银行依据基金台账上报贴息申请表,市担保服务中心会同市脱贫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不得让贫困户先期垫付贷款利息。

第六章 贷款的担保

第十三条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有效分散和化解基金风险。由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与基金共同承担风险。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工作与职责。

(一)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贫困户及相关企业和合作社,进行实地贷前调查,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向银行出具《担保函》。

(二)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本息,按合作协议规定的比例履行代偿责任。

(三)建立基金担保台账,及时与市担保服务中心进行对账。

(四)对贷款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担保费。为贫困户和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企业和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公司不收取担保费,由市财政局按贫困户户数的贷款额度支付担保公司1%的服务费。服务费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中列支。

每年12月20日前,担保公司依据基金台账报送服务费申请表,市担保服务中心会同市脱贫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给担保公司。

第七章 基金贷款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受理(3个工作日完成)。贫困户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和包保责任人确认贫困户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村委会和包保责任人审核后提出意见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企业、合作社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对企业、合作社的经营能力、贫困户带动性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调研审查(5个工作日完成)。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牵头,由市担保服务中心、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市脱贫办、经管站的专业人员共同实地调查审核。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市脱贫办应对贫困户或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企业、合作社提出申请的可行性进行严格把关、论证,审查后提出意见(企业和合作社贷款须报包保市级领导审核)报市担保服务中心。

担保服务中心、合作银行、担保公司以各自的审批原则分别进行审核,互不干预。

第十八条 审批决策(2个工作日完成)。按批量审批,每周一次。市担保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函》。担保公司审批通过后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函》。

第十九条 授信审批(1个工作日完成)。合作银行收到市担保服务中心和担保公司的《担保函》后,按照银行审批流程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发放贷款(2个工作日完成)。银行审批通过后,借款人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分别签署借款、担保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发放贷款。贷款直接打入乡镇街经管站。

第二十一条 贷款支付。贷款原则上不直接向贫困户、合作社和企业发放,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代为支付材料、设备、工程款等各项费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个人和企业、合作社,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包保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项目认证和还款催缴责任,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与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包保部门的脱贫攻坚绩效考核挂钩。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脱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石市脱贫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磐政办发〔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