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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5-01-21 09:26
  • 磐政规〔2024〕1号

  为规范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格执法监管,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通告如下: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一)Ⅰ类禁燃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外至中心城区边界,禁燃区面积为11.665平方公里。

  (二)Ⅱ类禁燃区:永康路以南-东环城路以西-东环城路以北-东兴立村西侧道路以东-黑大线以东-吉林磐石经济开发区南侧边界以北-吉林磐石经济开发区西侧边界以东-吉林磐石经济开发区北侧边界以南-102国道以南合围区域,禁燃区面积为20.81平方公里。

  三、管理类别及具体规定

  磐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别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Ⅰ类(一般) 、Ⅱ类(较严) 进行管理。磐石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禁燃区范围和管理类别进行调整。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与管控要求不符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逐步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一)Ⅰ类禁燃区

  1.禁止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2.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0%的型煤;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5.0%的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10.0%的兰炭。

  3.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5.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

  6.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因集中供热管网未能覆盖、热源不足或生产需要等原因暂不具备并网条件的开发区内,可选择使用生物质气化锅炉或生物质专用锅炉配置高效除尘设

  施,并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保证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7.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市人民政府及各责任单位要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料设备。

  8.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格管理建成区内的供热企业,以确保供热企业废气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9.针对煤等高污染燃料,实施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其使用量只减不增,以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

  (二)Ⅱ类禁燃区

  1.禁止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

  5.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因集中供热管网未能覆盖、热源不足或生产需要等原因暂不具备并网条件的开发区内,可选择使用生物质气化锅炉或生物质专用锅炉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并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保证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6.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各责任单位要推广使用民用

  清洁燃料设备。

  7.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格管理建成区内的供热企业,以确保供热企业废气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8.针对煤等高污染燃料,实施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其使用量只减不增,以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

  四、职责分工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及市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五、通告期限

  本通告自 2024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磐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政策解读:http://gfxwj.jlcity.gov.cn/zcjd/202501/t20250121_12485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