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报送备案的《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本文件的必要性和依据
为规范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格执法监管,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文件。
二、制定过程
第二轮省环保督察反馈的第十七项问题指出:除吉林市本级外,永吉县、磐石市、舒兰市、蛟河市、桦甸市均未按照《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完成第二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我分局组织编制了《磐石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技术报告》,组织召开了专家技术评估会,按照专家评估意见进行了完善,提出了《磐石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划定方案”)《划定方案》于11月20日-11月22日向市住建局、市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局、市市监局、市公安局征求意见,各单位均无修改意见。《划定方案》于11月21日-12月13日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向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截至12月13日,未收到反馈意见。12月19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三、本文件主要内容
本《通告》共四章7条,涉及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意见的,一律遵循。
磐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别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Ⅰ类(一般)、Ⅱ类(较严)进行管理。磐石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禁燃区范围和管理类别进行调整。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与管控要求不符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逐步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一)Ⅰ类禁燃区
1.禁止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2.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0%的型煤;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5.0%的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10.0%的兰炭。
3.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5.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
6.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因集中供热管网未能覆盖、热源不足或生产需要等原因暂不具备并网条件的开发区内,可选择使用生物质气化锅炉或生物质专用锅炉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并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保证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7.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市人民政府及各责任单位要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料设备。
8.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格管理建成区内的供热企业,以确保供热企业废气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9.针对煤等高污染燃料,实施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其使用量只减不增,以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
(二)Ⅱ类禁燃区
1.禁止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
5.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因集中供热管网未能覆盖、热源不足或生产需要等原因暂不具备并网条件的开发区内,可选择使用生物质气化锅炉或生物质专用锅炉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并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保证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6.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各责任单位要推广使用民用
清洁燃料设备。
7.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格管理建成区内的供热企业,以确保供热企业废气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8.针对煤等高污染燃料,实施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其使用量只减不增,以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