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4-05-06 14:59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201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通告
通告〔2014〕4号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237号),为继续做好201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本市(不含各县、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2000元;

3.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二)失去原有耕地、且在本市城区内实际居住10年以上具有本市(不含各县、市)农业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

1.未满18周岁,户口单独立户的;

2.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本市居住的;

3.在财政出资兴建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宗教场所居住的;

4.已经分配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廉租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

5.享受过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分配的。

二、申请办法

(一)在规定时限内,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在户籍地的街道(社区)、乡镇申请租赁补贴农业户口家庭在居住地的街道(社区)、乡镇申请租赁补贴。

(二)申请家庭由户主(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婚、丧偶、离异且不带子女的申请人,凭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作为单身申请人。

(三)申请时,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一式两份《吉林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收入家庭证明(《吉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或其它认定材料);

3.家庭成员现居住的房屋所有权证、承租证、租赁协议;

4.家庭成员曾经住房产权转移的买卖协议、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离婚财产分割书、拆迁补偿协议、产权调换证明等;

5.申请人在吉林银行开设的租赁补贴领取专用存折;

6.户口所在乡、镇及以上政府出具的失去耕地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以及居住地街道出具的居住10年以上的证明材料(仅限于农业户口家庭申请租赁补贴);

7.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受理部门核实相关证件原件,并留存经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申请程序及时间

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按照三审两公示的程序进行,申请程序及时间如下

    (一)新申请租赁补贴家庭的审批。

    1.街道(社区)、乡镇初审(201458531)。

    街道(社区)、乡镇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7日,如无异议,将初审材料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2.区住房保障机构对初审材料的要件复核汇总,分批次转区民政部门,同步开展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审查。

1)区民政部门收入审查(201461620)。 区民政部门自接到初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与市民政、社保、公积金、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的信息比对,提出家庭收入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资料反馈区住房保障机构。

2)区住房保障机构住房审查(201461627)。区住房保障机构自接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过房产部门住房信息比对,提出家庭住房审查意见。

对收入和住房审查合格的家庭,通过公示7日,如无异议,即确定为本区租赁补贴对象。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出具书面通知,由受理街道(社区)、乡镇转交申请人。

3.房产局对租赁补贴合格名单实行备案管理。 

(二)已享受租赁补贴家庭的复核。

对已享受2013年租赁补贴的家庭,由住房保障机构和民政部门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继续列为2014租赁补贴对象。复核明细于620日前房产局备案。 

四、有关事项

(一)已参加过保障性住房抽签选房因故放弃入住或退出的家庭,经核查符合条件,仍可申请租赁补贴。

(二)2014年新增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申请人需在吉林银行开设租赁补贴领取专用存折,租赁补贴金将直接存入专用存折。

已享受补贴家庭仍使用原存折账户,如发生原存折丢失、破损等问题,应及时补办,并将新开设的账号上报街道(社区),以免影响补贴的正常发放。

(三)上半年的租赁补贴资金6月末一次性发放,下半年开始按季度发放。

年度核查

各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对租赁补贴对象实施动态管理。所属民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街道(社区)、乡镇对补贴对象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并20149月底前,完成本辖区租赁补贴对象的收入、住房、实施保障情况的年度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补贴,坚决杜绝违规享受补贴现象的发生。

六、监督管理

(一)实行信息公开。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分别在市区政府网站长期向社会公开。

(二)对以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资格,责令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该家庭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租赁补贴审批发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中涉及的收入住房审核等解释权分别归区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

(五)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接受群众实名举报。

公开举报电话:

船营区:68070612   昌邑区:63379013  

龙潭区:63041995   丰满区:64566906  

高新区:64798103   经开区:63451956 

市房产局:62450826   

特此通告。

 

附件:1.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2.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审核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456 

 

 

 

 

 

 

 

附件1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根据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采取差别化补贴,按保障人口发放补贴。标准如下:

 

2014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表

                                       /·

家庭人口

最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

无房

有房

无房

有房

一人及二人

150

110

85

80

三人

200

90

四人及四人以上

250

100

 

 

 

 

 

 

 

 

附件2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审核规定

 

家庭成员和保障人口的确认

(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

(二)保障人口原则上以户口登记的家庭成员常住人口计算,非家庭成员不列为保障人口。

1.持有《吉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的家庭,按家庭成员常住人口(以201411前的同一地址户口为准)核算收入、住房。补贴资金按《吉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上标明的保障人口数发放。   

2.民政部门认定的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常住人口(以201411前的同一地址户口为准)核算收入、住房,发放补贴资金。

3.对于因上学、入托或其他情况暂时居住在申请家庭中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 

    、家庭成员的收入审核规定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按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认定。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养老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数额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由个人申报,街道(社区)会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核定。  

、家庭成员的住房审核规定

(一)有房的认定。

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房家庭核定

1.拥有私有住房或正在承租公有住房的;

2.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

3.正在实施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尚未回迁安置的;

4.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在其中一方名下住房的;

5.父母或子女居住在对方名下住房的;

6.将私有住房买卖、赠予、转让造成无房不满5年的;

7.享受过拆迁货币补偿不满10年的;

8.离婚造成夫妻一方无房不满3年的。

以上678条认定的时间点为201411

已办理产权的房屋以登记为准,无籍房以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二)住房面积的计算。

下列情形应确定为该家庭的房屋面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房屋面积合并计算。

    1.该家庭成员的现有住房(包括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承租的公产房);

2.正在实施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尚未回迁安置或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实行货币补偿不满10年的,以动迁前的房屋计算面积;

3.因离婚造成夫妻一方无房不满3年的,按离婚前的房屋计算面积;

4.已出售的私产房(包括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或转让承租权的公产房:

1)家庭中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将其中一套或一套以上住房出售未满5年的,需将所有住房合并计算;

    2)将家庭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不满5年,又重新购置住房的,以面积较大的住房面积计算;将家庭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满5年,又重新购置住房的,以后购置的住房面积计算;

    3)将家庭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后造成无房的,不满5年的以出售前的住房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