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4-06-21 15:5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市政函〔2014〕197号

各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按照《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要求停止办理房屋用途变更、产权过户、分户等相关手续的行为(以下简称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予以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201481日前全部予以解除。对房屋征收(拆迁)工作需要继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由项目辖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办理。

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由该部门或单位予以清理;没有法律依据以及已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由该部门书面通知相关部门予以解除。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暂停办理及恢复办理相关手续的事项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办理。

四、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内,实施不增加房屋补偿费用的继承、拍卖等行为,房屋权利人持合法证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房产、国土、规划、工商等部门办理房屋权利人变更等相关手续。

五、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做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参照本通知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