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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13:47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施放气球的通告
通告〔2013〕7号
为加强施放气球的安全与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和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安全施放气球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三、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施放气球应当使用惰性气体,禁止使用氢气等易爆危险气体(从事气象业务、科学试验等活动的除外)。
五、施放气球必须经气象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并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六、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七、气象部门应当对气球施放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安、城管执法和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球施放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气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吉林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