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2-07-31 16:13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我市露天市场早(夜)市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告
通告〔2012〕11号

为了繁荣我市露天占道市场经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和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取消全市露天市场早(夜)市经营业户的收费。开办市场所需的费用由所在城区财政列支。

二、各区政府要对露天占道市场依法管理,承担辖区内占道市场的申办和管理;负责维护市场管理秩序、卫生保洁、设施投入、市场探头、噪音扰民、出市撤市等管理工作。市场管理人员由市场开办单位聘任,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并负责上岗人员的培训。

三、市、区两级市容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未经审批的非法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工商、食药监、商务部门按各自监管职责,分别负责对露天市场各类摊贩及其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市场开办主体应给予无条件配合。

五、公安部门要做好露天市场道路疏导和消防工作,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对欺行霸市、干扰市场经营秩序和贩卖淫秽物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行为进行打击查处。

六、露天市场管理人员由各区人社部门登记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及时报告;市人社部门要对露天市场管理人员使用和工资保障情况加强检查,切实维护好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