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4-05-01 10:09
关于规范水生生物放生行为的通告
吉松花湖管字[2014]27号

各直属单位、机关局(室):

为有效规范松花湖水域的民间放生行为,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切实维护水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特发布《关于规范水生生物放生行为的通告》,请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沟通与协作,合力做好水生生物放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附件:《关于规范水生生物放生行为的通告》

 

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14417

附件

关于规范水生生物放生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松花湖水域的民间放生行为,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此通告。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松花湖水域特点,可以在松花湖水域放生的鱼类品种为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鲫鱼、鲤鱼、泥鳅及松花湖原有土著品种。严禁向松花湖水域放生外来物种和未经检验检疫的水生生物。

二、单位、团体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放生活动,必须提前十五日向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渔业发展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在渔政检查员现场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三、吉林松花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松花湖水生生物资源的增殖保护及水生生物放生行为的管理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二一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申请电话:64696792;监督管理电话:64831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