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7-10-27 17:5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住房重建(修缮)工作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1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2017713日、20日,我市大部地区普降暴雨,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妥善解决受灾群众住房困难问题,确保2017年入冬前所有受灾群众搬入重建(修缮)房屋,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重建(修缮)范围

对因灾倒塌或严重损毁及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进行重建,对经鉴定需修缮的过水房屋在原来基础上进行修缮。

重建标准

一)重建房屋面积。城镇和农村重建房屋按每户60平方米标准建设。

(二)农村重建房屋。推广使用新型节能环保建材和技术,建设节能、保暖、抗震住宅,配建室内厨房、水洗卫生间,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具体建设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但不得低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因灾倒塌房屋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工作的意见》(吉市政办发[2010]11号)规定的标准。

(三)城镇重建楼房。规划建设多层混合结构楼房,推广使用新型节能环保建材和技术,确保楼体结构安全,户型设计合理,基础设施配套。具体建设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但不得低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因灾倒塌房屋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工作的意见》(吉市政办发[2010]11号)规定的标准。

安置方式

灾后住房重建工作应与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棚户区改造、脱贫攻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有效结合,在充分尊重受灾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采取原址重建、统规统建、存量安置、异地安置及货币补助等多种方式,实施分类安置。

(一)农村分散重建

1、在选址安全及设计合理的前提下,选择原址自建或就近易址自建的,由受灾群众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政府及乡(镇、街道)政府审核确认后,按照建房形象进度分期拨付补助资金。

2受灾群众自建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可委托乡(镇、街道)政府统一规划建设。

(二)农村集中重建

对农村房屋集中连片严重受损的,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规划选址,实施异地整体安置。

(三)城镇集中重建

1、对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因灾受损房屋,按原棚户区改造计划实施,安置用房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选址,统规统建。

2、因灾受损楼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按棚户区改造政策安置。

3对未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因灾受损房屋,由各县(市)区政府依据各自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方式安置。

(四)货币补助

对放弃分散重建或集中重建安置的受灾群众,由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街道)政府审核确认并与受灾群众签订协议后一次性支付补助资金,具体金额按重建补助标准执行。

扶持政策

(一)资金补助

1重建补助标准:灾后重建房屋的建设费用按63000/户标准补助,除省政府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60% : 40%比例分担。重建房屋产权归受灾群众个人所有。农村灾后重建房屋需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厕所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0号)要求,同步进行农村厕所建设,另行享受文件中规定的奖补政策。

2修缮补助标准:除省政府补助外,市政府平均每户补助3000元,其余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匹配。以上修缮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集中管理,统筹使用。每户受损房屋具体补助额度由各县(市)区政府依据房屋受损程度研究确定。

(二)购房优惠。受灾群众首次在政府组织的商品住房购房平台购买住房的,可享受当地政府确定的购房鼓励政策。受灾群众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每户限购一套。

(三)规费减免。灾后住房重建项目,凡涉及建设、土地、规划、房产等各项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全部免收。重建过程中涉及的税收属地方政府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用于支持当地重建工作。如遇国家或省出台特殊政策,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进城落户。对于城乡接合部或近郊受灾群众,原则上在城镇集中安置。集中安置后,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口,农民变市民,农村变社区,其医疗、社保、教育享受城镇居民同等政策。

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是灾后住房重建(修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灾后住房重建(修缮)实施方案;核准鉴定并上报重建(修缮)房屋数量;完成重建房屋规划选址和建设;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工期监管;负责房屋重建(修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对接、指导协助和上争工作。

工作要求

(一)重建(修缮)完成时限:灾后住房重建工作,应确保在20171031日前全部完成,特殊情况也应不迟于1115日入住;灾后住房修缮工作,应确保在2017831日前全部完成。

(二)涉及因灾受损房屋鉴定及重建(修缮)等敏感问题,须由各县(市)区政府严格按照“个人申请、评估鉴定、组织审核、张榜公示、按户建档”等程序操作实施,确保责任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各县(市)区政府匹配资金必须与省、市政府补助资金同步足额到位,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

(四)重建房屋建成交付使用前,应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经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安排受灾群众入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倒追制度。

(五)各级财政、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情况全程跟踪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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