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5-06-05 09:58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15〕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 20156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役士兵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退役后本人自愿选择入伍时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在部队领取退役金,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而主动申请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依法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0号),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仍然施行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实施依法安置。

按照 “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全市各企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无条件接受市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充分发挥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作用。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以学历等级、服役年限、专业对口不符合要求等理由拒绝接收和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市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退役士兵和复员转业士官办理安置手续后,即视为该退役士兵已经政府安置到位,各接收单位要尽快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合理确定相关待遇,并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待遇。各级各类单位确需补充或自主聘用人员的,要优先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纳入社会保障。

、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军区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119号)文件要求,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据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培训的原则,全面加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以实现退役士兵就业目标为导向,继续扩大“订单培训”“定项培训”“定岗培训”范围,并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指导监督各承训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搭建共需平台,促进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有效对接,实现就业目标。

四、妥善处理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

对于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还存在遗留问题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严格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督促有关接收单位严格落实市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有关单位要尽快接收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对分配到企业后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培训期间应按企业员工的有关待遇发放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单位自行确定。由于接收单位拒不接收或接收后不能按时上岗引发的一切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并处理。

、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大局出发,切实履行职责,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注重研究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搞好分工协作,落实好各项政策,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市政府督查室将会同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对年度安置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依法处理,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另行下达。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