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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方案(2024)》的通知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5-01-07 11:03
  • 吉市政办规〔2024〕3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吉林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方案(2024)》已经市政府2024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3日      

  

  

  

吉林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方案(202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我市城区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管理,保障居民良好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综合考虑《吉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我市实际用地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吉林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吉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面积为262.53平方千米。

  二、区划边界的确定

  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

  2.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

  2.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

  2.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

  (2)若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

  3.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一)1至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

  按照吉林市建设现状及《吉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根据历年声环境管理情况,对现行区划中24个声环境功能区进行了重新调整划分。调整后的1-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分65个片区,总面积226.87平方千米。

  1类区24个,面积89.24平方千米,其中4个片区为城镇开发边界内未规划用地类型区域,按照用地现状划分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55平方千米。

  2类区26个,面积28.84平方千米。

  3类区15个,面积108.79平方千米。

  4类区道路总长926.88千米,铁路总长111.82千米。

  1-4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见附件1-附件5。

  (二)其他区域声环境标准执行要求

  随着吉林市城市发展建设,松花江吉林江段部分区域已通航,通航区内河航道两侧区域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未通航区域不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三)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范围及边界以“吉林市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附件6)中标示为准。

  四、其他说明

  本方案自公开发布30日后起施行,《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9〕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吉林市城区1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分表

              2.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未规划用地类型功能区表

              3.吉林市城区2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分表

              4.吉林市城区3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分表

              5.吉林市城区4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分方案

              6.吉林市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附件.docx

 

 

 

政策解读:http://gfxwj.jlcity.gov.cn/zcjd/202501/t20250107_12453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