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吉林市律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6-08-21 14:15

  为规范全市律师行业行政执法行为,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尺度,切实保障律师、律师事务所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吉林市司法局印发《吉林市律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为方便社会各界、全市律师及各律师事务所全面、准确理解文件内容,依法规范执业,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目的

  此前,我市律师行业行政处罚缺乏细化、统一的裁量执行标准,行政执法中存在同类违法案件处罚标准不一、裁量尺度偏轻等问题,既影响行政执法公信力,也难以发挥行政处罚惩戒、警示、规范作用。为补齐行业监管制度短板,规范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明晰执业红线、自觉合规执业,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与司法公信力,市司法局结合本地律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实现同类违法行为同标准处置,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护航全市律师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与合规说明

  《裁量基准》的制定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参照了《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吉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办法》(吉司发〔2009〕21号)等规章、政策。经调研论证、多渠道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局党组会议审议等全部法定程序,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施行时间与有效期限

  《裁量基准》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市司法局自此日后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案件统一遵照执行,文件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有效期届满前,市司法局将结合执法实践开展评估并适时修订。

  四、整体框架与核心裁量规则

  (一)覆盖全部法定违法情形。《裁量基准》共设置28项裁量条款,全面对应《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规定的各类违法情形,分为三大板块:

  一是律师个人违法条款(第1—18条)。涵盖跨所执业、不正当承揽业务、利益冲突代理、私下收案收费、无故拒绝代理出庭、泄露隐私、违规接触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伪造证据、扰乱法庭、泄露国家秘密等18类个人执业违规行为;

  二是律师事务所违法条款(第19—26条)。包含违规收案收费、变更事项不履行法定程序、违规开展经营性活动、不正当揽业、受理利益冲突案件、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提交虚假材料、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等8类机构违法情形;

  三是配套追责条款(第27—28条)。明确律所违法连带处罚负责人、律师一年内两次警告类违法加重处罚规则。

  (二)四档违法程度分级标准。违法行为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以违法次数、违法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作为量化判定核心依据,杜绝主观随意裁量:

  一般违法。单次违法、涉案金额较低、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纠正,处罚以警告、小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为主;

  较重违法。单次违法涉案金额较高,或造成当事人、司法工作一定负面影响,在基础罚款区间内加重处罚;

  严重违法。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大、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处罚方式包含停止执业、停业整顿、高额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三次及以上违法、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由市司法局提请吉林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三)处罚实施权限划分。

  一般、较重、严重等次违法。由吉林市司法局依法作出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特别严重等次违法。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无吊销执业证照权限,按程序上报省司法厅,由省厅作出吊销执业证书决定。

  五、重点条款解读

  (一)律师一般执业违规(《律师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包括同时在多家律所执业、利益冲突代理、拒绝法律援助、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隐私等行为。

  单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一般)的,予以警告,并处对应档位罚款,同步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单次违法所得5000元至1万元(较重)的,予以警告,按罚款上限区间处罚,同步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两次违法或单次涉案金额1万元以上(严重),区分金额档次给予3至6个月停止执业处罚。其中私自收案、私下收费为重点监管行为,单次违法所得超5万元,最高可处以6个月停止执业。

  (二)妨害司法类严重违规(《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违规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办案人员、行贿或诱导当事人行贿、提交虚假证据、串通对方侵害委托人权益、扰乱庭审秩序、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维权、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泄露国家秘密等,最低处罚为停止执业6个月,最高可并处5万元罚款。单次涉案金额超10万元、多次行贿、虚假证据影响案件裁判、泄露涉密信息涉嫌犯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情形,统一认定为特别严重违法,启动吊销执业证书上报程序。

  (三)律师事务所机构违法(《律师法》第五十条)。律所违规收费、支付介绍费承揽业务、违规接收利益冲突案件、拒不承办法律援助、报送虚假材料、内部管理缺位放任律师违法等,分档处置:

  单次小额违法:给予警告、小额罚款,同步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单次涉案3万元以上或两次实施违法:停业整顿1至6个月,并处高额罚款,同步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三次及以上违法、单次涉案金额超20万元、疏于管理引发重大损失,上报省厅吊销律所执业许可。

  配套追责(第27条):律所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步追责律所负责人:律所仅作警告处罚→负责人警告;律所处罚包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负责人最高1万元罚款;律所被责令停业整顿→负责人处以1万至2万元罚款。

  (四)重复违法加重处罚规则(第28条)。律师被处以警告后1年内再次出现应当予以警告的违法行为,不再适用警告,直接给予停止执业处罚:

  警告处罚满6个月、不足1年再次违规:停止执业3个月;

  警告处罚满3个月、不足6个月再次违规:停止执业6个月;

  警告处罚未满3个月再次违规:停止执业1年。

  六、文件实施意义

  一是规范行政执法。全市统一一套裁量标准,消除同案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问题,执法标准全程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明确执业边界。为广大律师、律所清晰列明各类行为违法成本,事前划定执业红线,引导行业主动规范执业,从源头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保障群众权益。强化法律服务行业刚性约束,提升法律服务规范化水平,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持续提升司法与法律服务行业公信力。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严格按照《裁量基准》开展日常监管与案件查处工作;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应认真学习研读本文件,全面规范收案、收费、代理、庭审、行政报备等全流程执业行为,坚守执业底线,依法诚信开展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