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6-03-06 09:05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为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推动实现“住有宜居”、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2025第9号等文件,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二、提高购买新建自住住房(限毛坯房)贷款额度政策

缴存人家庭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限毛坯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即单人缴存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77万元,双人缴存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99万元。

三、提高新市民、青年人及现役军人贷款额度政策

新市民、青年人及现役军人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即单人缴存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77万元,双人缴存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99万元。上述人群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同样适用于此项额度上浮政策。

新市民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办理相关业务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3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创业就业人员等。

新市民办理贷款时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青年人是指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缴存人。

现役军人办理贷款时另需提供:军官证(含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政策

缴存人(或配偶)自政策施行后,购置自住住房并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自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日起,缴存人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记载的金额。

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2.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购房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如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因退房发生备案撤销的,应自撤销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退还所提金额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契税支出政策

缴存人(或配偶)自政策施行后,购置自住住房并已缴纳契税的,自取得《税收完税证明》之日起,缴存人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税收完税证明》记载的契税金额。

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税收完税证明;

2.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购房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六、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缴存人(或配偶)自有的本市老旧住房,经住建部门认定后,进行自主更新或原拆原建的,自项目竣工之日起,缴存人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人(或配偶)实际出资金额。

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住建部门出具的老旧住房改造名单或审批材料;

3.出资凭证等相关材料;

4.产权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产权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七、不叠加享受最高贷款额度上浮的政策汇总

序号

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情形

最高贷款额度上浮

1

缴存人符合多子女家庭的;

上浮40%

2

缴存人符合吉林省人才分类定级标准的;

上浮30%

3

缴存人毕业两年内的;

4

缴存人购买“好房子”、一星级及以上绿色住宅的;

5

缴存人属于新市民的;

上浮10%

6

缴存人属于青年人的;

7

缴存人属于现役军人的;

8

缴存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限毛坯房)的。

如缴存人家庭同时符合上述多项贷款额度支持政策的,以其中最高额度支持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