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为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推动实现“住有宜居”、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2025第9号等文件,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二、提高购买新建自住住房(限毛坯房)贷款额度政策
缴存人家庭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限毛坯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即单人缴存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77万元,双人缴存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99万元。
三、提高新市民、青年人及现役军人贷款额度政策
新市民、青年人及现役军人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即单人缴存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77万元,双人缴存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99万元。上述人群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同样适用于此项额度上浮政策。
新市民是指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办理相关业务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未满3年,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创业就业人员等。
新市民办理贷款时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青年人是指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缴存人。
现役军人办理贷款时另需提供:军官证(含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政策
缴存人(或配偶)自政策施行后,购置自住住房并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自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之日起,缴存人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记载的金额。
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2.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购房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如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因退房发生备案撤销的,应自撤销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退还所提金额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契税支出政策
缴存人(或配偶)自政策施行后,购置自住住房并已缴纳契税的,自取得《税收完税证明》之日起,缴存人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税收完税证明》记载的契税金额。
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税收完税证明;
2.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购房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六、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缴存人(或配偶)自有的本市老旧住房,经住建部门认定后,进行自主更新或原拆原建的,自项目竣工之日起,缴存人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人(或配偶)实际出资金额。
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住建部门出具的老旧住房改造名单或审批材料;
3.出资凭证等相关材料;
4.产权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产权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七、不叠加享受最高贷款额度上浮的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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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情形 |
最高贷款额度上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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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缴存人符合多子女家庭的; |
上浮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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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缴存人符合吉林省人才分类定级标准的; |
上浮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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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缴存人毕业两年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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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缴存人购买“好房子”、一星级及以上绿色住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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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缴存人属于新市民的; |
上浮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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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缴存人属于青年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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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缴存人属于现役军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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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缴存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限毛坯房)的。 |
如缴存人家庭同时符合上述多项贷款额度支持政策的,以其中最高额度支持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