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对我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吉林市律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止。
吉林市司法局
2026年6月30日
吉林市律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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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原文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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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一般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
警告,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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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不足一万元的。 |
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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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有违法行为二次以上,且全部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足三万元的。 |
停止执业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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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有违法行为二次以上,且全部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足三万元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不足五万元的。 |
停止执业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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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有违法行为二次以上,且全部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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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一般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
警告,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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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不足一万元的。 |
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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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A |
有违法行为二次以上,且全部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足三万元的。 |
停止执业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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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有违法行为二次以上,且全部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足三万元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不足五万元的。 |
停止执业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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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有违法行为二次以上,且全部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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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原文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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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一般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
警告,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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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不足一万元的。 |
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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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A |
有违法行为二次以上,且全部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足三万元的。 |
停止执业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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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有违法行为二次以上,且全部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足三万元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不足五万元的。 |
停止执业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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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有违法行为二次以上,且全部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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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一般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
警告,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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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不足一万元的。 |
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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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有违法行为二次以上,且全部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足三万元的。 |
停止执业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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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有违法行为二次以上,且全部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足三万元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不足五万元的。 |
停止执业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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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有违法行为二次以上,且全部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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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原文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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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未使受援人利益受到影响的。 |
警告,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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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行为使受援人利益受到较大影响的。 |
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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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二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使受援人利益受到严重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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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一般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
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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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不足一万元的。 |
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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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有违法行为二次以上,且全部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足三万元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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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有违法行为二次以上,且全部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足三万元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不足五万元的。 |
停止执业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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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有违法行为二次以上,且全部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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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原文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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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影响较轻,未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或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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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造成较大影响,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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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造成严重影响,或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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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一般 |
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违法所得价值不足一万元的。 |
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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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违法所得价值超过一万元不足三万元的。 |
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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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违法所得价值超过三万元不足五万元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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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违法所得价值超过五万元不足十万元的。 |
停止执业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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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违法所得价值超过十万元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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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原文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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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一般 |
A |
违法行为尚未对当事人利益造成影响的。 |
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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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利益造成一定影响的。 |
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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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利益造成较大影响的;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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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违法行为二次以上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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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一般 |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一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一次,且上述违法行为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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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二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二次的;或者仅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次,但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足三万元的。 |
停止执业八个月,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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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三次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三次的;或者仅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次,但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不足十万元的。 |
停止执业一年,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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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四次以上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四次以上的;或者仅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次,但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
提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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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原文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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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一般 |
经有关部门确认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所涉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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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有关部门确认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所涉金额超过一万元不足三万元的。 |
停止执业八个月,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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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有关部门确认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所涉金额超过三万元不足十万元的。 |
停止执业一年,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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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经有关部门确认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有二次以上违法行为,累计违法行为所涉金额超过十万元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所涉金额超过十万元的。 |
提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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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一般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未影响司法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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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影响司法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 |
停止执业八个月,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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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二次违法行为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导致司法行政部门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 |
停止执业一年,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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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或者有三次以下违法行为,但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提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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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原文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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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一般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对案件裁判(审理)未产生影响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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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二次违法行为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对案件裁判(审理)产生一定影响的。 |
停止执业一年,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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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三次违法行为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影响案件裁判(审理)结果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
提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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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一般 |
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损失较轻,且接受财物的违法所得价值不足一万元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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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且损失较大的;或者接受财物的违法所得价值超过一万元不足三万元的。 |
停止执业九个月,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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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且损失重大的;或者接受财物的违法所得价值超过三万元不足十万元的;或者有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的。 |
停止执业一年,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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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且损失特别巨大的;或者接受财物的违法所得价值超过十万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提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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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原文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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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一般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较轻,尚未影响案件办理,被制止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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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造成了较重的危害后果的;或者经制止无效导致庭审中止的。 |
停止执业九个月,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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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一次庭审活动中有二次违法行为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危害后果严重,或者被法院处罚的。 |
停止执业一年,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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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一次庭审中有三次违法行为的;或者有三次以下违法行为,但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提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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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
一般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较轻,尚未影响案件办理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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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二次违法行为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或者对案件办理造成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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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业一年,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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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危害后果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影响案件办理结果的。 |
提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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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原文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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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
一般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较轻,尚未影响案件办理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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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二次违法行为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或者对案件办理造成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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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业一年,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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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危害后果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影响案件办理结果的。 |
提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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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律师泄露国家秘密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
一般 |
经有关部门确认,属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且该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轻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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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有关部门确认,属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且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属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但危害后果较轻且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
停止执业一年,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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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存在泄露国家秘密行为,且该行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相应危害后果,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
提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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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原文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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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
一般 |
A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所涉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所涉金额超过一万元不足三万元的。 |
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较重 |
A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所涉金额超过三万元不足五万元的。 |
停业整顿一个月,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B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所涉金额超过五万元不足十万元的。 |
停业整顿三个月,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 |
有二次违法行为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所涉金额超过十万元不足二十万元的。 |
停业整顿六个月,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 |
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所涉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社会影响的。 |
提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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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一般 |
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事项一件,且违法状态持续时间不满三十日的。 |
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较重 |
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事项一件,且违法状态持续时间三十日以上的。 |
停业整顿三个月,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 |
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事项二件的。 |
停业整顿六个月,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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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事项3件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社会影响的。 |
提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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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原文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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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
一般 |
A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所涉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所涉金额超过一万元不足三万元的。 |
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较重 |
A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所涉金额超过三万元不足五万元的。 |
停业整顿一个月,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B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所涉金额超过五万元不足十万元的。 |
停业整顿三个月,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 |
有二次违法行为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所涉金额超过十万元不足二十万元的。 |
停业整顿六个月,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 |
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所涉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社会影响的。 |
提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 |
||||
|
22 |
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一般 |
A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足三万元的。 |
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较重 |
A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不足五万元的。 |
停业整顿一个月,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B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不足十万元的。 |
停业整顿三个月,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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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二次违法行为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不足二十万元的。 |
停业整顿六个月,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 |
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违法所得超过二十万元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社会影响的。 |
提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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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原文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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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
一般 |
A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足三万元的。 |
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较重 |
A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不足五万元的。 |
停业整顿一个月,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B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不足十万元的。 |
停业整顿三个月,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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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有二次违法行为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不足二十万元的。 |
停业整顿六个月,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 |
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二十万元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社会影响的。 |
提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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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一般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未影响案件办理的。 |
警告,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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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影响案件办理的。 |
停业整顿三个月,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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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二次违法行为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导致受援人受到严重损失的。 |
停业整顿六个月,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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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有三次违法行为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导致受援人受到特别严重损失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社会影响的。 |
提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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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原文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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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一般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未影响司法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 |
警告,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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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影响司法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 |
停业整顿三个月,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 |
有二次违法行为的;或者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导致司法行政部门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 |
停业整顿六个月,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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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或者有三次以下违法行为,但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提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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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严重 |
A |
仅有一次疏于管理行为,且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不足一万元的;或者内部管理松懈混乱,导致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运转,但未影响委托人权益、未造成任何社会影响的。 |
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仅有一次疏于管理行为,且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万元不足三万元的;或者内部管理松懈混乱,对委托人权益造成轻微影响、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
停业整顿一个月,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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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仅有一次疏于管理行为,且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三万元不足十万元的;或者内部管理松懈混乱,损害委托人权益、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
停业整顿三个月,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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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纵容或者放任律师在本所停业整顿、律师停止执业期间继续执业的;或者因疏于管理导致本所律师一年内二人(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仅有一次疏于管理行为,且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的;或者严重损害委托人权益、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停业整顿六个月,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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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疏于管理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
提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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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原文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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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予以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律师事务所受到警告处罚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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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律师事务所受到的处罚中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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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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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 |
《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受到警告处罚满六个月、不满一年,再次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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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受到警告处罚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再次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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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受到警告处罚后不满三个月,再次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
停止执业一年。 |
说明:1.本裁量基准中“以上”“以下”“超过”均包含本数。
2.“裁量基准”栏中,“以下”均包含本数。
3.“违法情节”栏中“仅有一次违法行为”“有二次违法行为的”“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是指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4.适用《吉林市律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循《吉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办法》(吉司发[2009]21号)的有关规定。
政策解读:http://gfxwj.jlcity.gov.cn/zcjd/202608/t20260821_13330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