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纳入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备案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纳入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备案的工作指引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6月22日
附件:
关于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纳入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备案的工作指引
为实现创新要素有效配置、创新领域有效覆盖、创新过程有效服务,强化教育科技人才产业金融一体化发展,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生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规范市级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备案范围
符合下列范围的科技创新项目可申请备案。
(一)主责部门项目
市级各部门作为主责部门,设立并资助的符合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等科技创新特点,且具备可考核的研发目标、技术指标,预期能够取得科技创新成果的项目,资金来源为主责部门财政资金及承担单位自筹资金。
(二)主责单位项目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作为主责单位,自行设立并资助的具有较强创新性,研发目标明确、指标先进,预期能够取得研发成果的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来源为主责单位资金及团队自筹资金。
(三)委托协作/横向课题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接受外部委托,开展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委托项目及横向课题,资金来源为委托单位。
(四)县(市)区、开发区重点投入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明确为重点推进的科技创新项目,且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直接拨款支持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资金及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
二、备案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不存在涉密信息泄露风险隐患,符合国家安全与科技保密管理规定。
2.申请备案的项目承担主体应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3.申报备案的单位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诚信状况、经营状况良好,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保等。
4.申请备案的项目应设1名项目负责人,该负责人须为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职工,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5.申请备案的项目须符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要求,且成果归属、知识产权明晰,申请备案材料应真实、有效。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应认真做好申报、审核、推荐工作。如存在弄虚作假、编造伪造材料等行为,取消该项目备案资格,涉及科研诚信、科技伦理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申请备案的科技创新项目应紧扣我市“十五五”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和产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化工、碳纤维、冰雪、清洁能源、农特产品、冶金及矿产资源开发、医药健康、装备制造、低空经济、数智经济、银发经济、宠物经济等“454”现代产业体系及其他具有一定潜力的重点产业,并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能够实现一定规模的产业化,带动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二)备案周期
项目备案申请须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提出,或在项目通过验收并取得预期成果之日起1年内提出。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主责部门、主责单位、委托双方立项文件或任务合同书为准;已验收项目以验收文件或具有明确标注资助项目的成果证明为准,且验收及成果取得时间不超出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1年。
(三)资金额度
1.市级各部门作为主责部门,设立并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无具体额度限制,但须有财政资金支持。
2.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作为主责单位自主立项的科技创新项目,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项目额度应不低于5万元,企业项目额度不低于30万元;科技创新战略研究项目无具体额度限制,但须有资金投入。以单位/企业内部该项目单独立项立账金额为准。
3.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承担的委托项目/横向课题,资金额度应不低于30万元,以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成交额为准。
4.县(市)区、开发区重点投入科技创新项目,财政资金额度不低于10万元,以立项文件、财政资金拨付文件、银行转账凭证或合作协议为准。
5.以上资金额度限制根据科技创新工作实际情况,可适当进行调整,并在备案通知中予以公布。
(四)实施进度要求
1.市级各部门作为主责部门设立并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以及各县(市)区、开发区作为主责部门的重点投入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后凭有效证明即可申请备案。
2.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自主立项的科技创新项目,实施满1年及以上,取得阶段性成果且资金支出达到立项额度50%以上,可申请备案;当年新研发项目不受以上实施进度及立项限制,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即可申请备案。
3.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承担的委托项目/横向课题,应签订正式协议/合同,项目执行期满1年及以上且取得良好阶段性成果,资金到账达到约定额度50%以上,支出达到实际到账资金50%以上,可申请备案。
三、备案流程
(一)备案启动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备案工作通知,启动项目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备案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申请材料须真实、完整、规范。
(三)单位审核推荐
1.市级各部门作为主责部门,设立并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以及县(市)区、开发区作为主责部门的重点投入科技创新项目,由承担单位并主责部门审核推荐。
2.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其他独立法人单位作为主责单位,自行设立并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其中,中、省、市直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由承担单位审核推荐;企业、其他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由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
3.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其他独立法人单位承担的委托项目/横向课题,须经委托单位同意,其中,中、省、市直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由承担单位审核推荐;企业、其他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由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
承担单位和推荐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核推荐职责,单位内部协调一致,确保申请备案项目真实有效,提交材料详实完整。
(四)市科技局备案
市科技局依据项目负责人申报和单位审核推荐情况,组织专家对主责单位、委托协作/横向课题项目、县(市)区、开发区重点投入科技创新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条件、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进行备案,并下达备案文件。市级各部门设立并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依承担单位和主责部门推荐,通过形式审查后,即可备案。
(五)监督管理
备案项目按照设立资助部门、承担单位、委托单位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坚持“谁立项、谁资助、谁承担、谁负责”的原则,设立资助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项目日常监督、资金审核、绩效管理等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实施、取得实效,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六)负面清单
凡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备案;已备案项目如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撤销备案并依规追责。
1.项目危害国家安全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存在核心技术泄露风险;与境外敏感机构、人员开展可能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合作研究等。
2.项目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内容涉及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项目涉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研究方向等。
3.项目存在违背科研伦理或科研学术不端行为,内容存在抄袭、伪造数据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编写技术研发内容等。
4.项目存在利益冲突与违规关联,项目合作方与申请项目备案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利益关联(如本人或直系亲属控股企业、负责人兼职企业、关联交易方等)。
5.以“横向课题”名义规避招标,以及虚假立项、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变相转移、侵吞国有资产,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等。
6.项目存在虚假合作、虚假立项、编造虚假合同,各高校、院所、企业承担的委托项目/横向课题将50%以上直接经费用于转包、委托业务(测试/化验/加工)等;合作双方无实际研究分工与成果产出,仅通过签订合同“挂名”备案等情况。
7.项目内容超出承担单位职能与能力范围,项目研究内容与备案单位主营业务、科研资质严重不符,项目实施可能引发重大安全责任风险等。
8.项目经费列支基建费用、与本项目无关支出,以及国家和省、市级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等;无特殊情况,设备费支出超过项目直接经费50%以上。
9.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违规,经费预算包含非法支出,约定以“现金返还”“虚开发票”等方式违规分配项目经费等。
10.项目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成果管理
(一)成果归属
备案项目研究取得的成果,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执行。
(二)成果标注
备案项目研究产生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各类成果,可标注备案项目名称与备案编号。
(三)成果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任务书/合同/协议约定的成果形式和验收标准,向设立项目资助部门/承担单位的管理部门/委托方提交验收总结材料,设立项目资助部门/承担单位的管理部门/委托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验收工作。是否开展验收及具体验收方式由设立项目资助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方自行决定。需要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四)备案撤销
项目终止、撤销、无法完成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设立项目资助部门、委托方报告,且各方应协商一致给出处理结果。由项目负责人向市科技局提出备案撤销申请,按原推荐渠道逐级审核通过后,由市科技局撤销备案,并将撤销结果反馈至项目承担单位。如项目负责人无法主动申请撤销备案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方或推荐部门向市科技局申请。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未履行撤销程序的,项目自动撤销。撤销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已撤销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五)成果转化与推广
鼓励备案项目加快成果转化应用,转化过程严格遵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五、其他事项
纳入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备案的项目,即视为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高校、科研院所及入规入统企业要将备案项目纳入本单位科技项目统计归集,严格履行R&D统计填报义务。如发生漏报,市科技局将终止项目备案并公告。各相关单位应及时调整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政策落实和执行衔接。
本指引自2026年6月22日至2031年6月21日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由吉林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http://gfxwj.jlcity.gov.cn/zcjd/202606/t20260624_13264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