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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16-09-14 15:32
  • 吉市人社发〔2016〕57号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市各中省直单位,各县(市)区人社局:

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61号)精神,结合吉林市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变化情况,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1231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调整范围。

二、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

2015年与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的30%为基数,一级伤残增加90%;二级伤残增加85%;三级伤残增加80%;四级伤残增加75%;五级伤残增加70%;六级伤残增加60%,供养亲属配偶增加40%;其他供养亲属增加30%

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

(一)伤残津贴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2015年调整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7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2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77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72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68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58元;省部级以上劳模伤残津贴每月再增加10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各种社会保险缴费后,低于1480元的由支付渠道补足差额。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2015年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39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9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后待遇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每月202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每月161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每月1214元。

四、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调整后标准

调整后,一级伤残170元;二级伤残160元;三级伤残150元;四级伤残140元;五级伤残110元;六级伤残100元;七级伤残70元;八级伤残60元;九级伤残50元;十级伤残40元。

五、支付资金渠道

调整上述工伤职工待遇所需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历史遗留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伤残补助金;已趸缴老工伤费用的参保企业,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待遇调整起始时间为201611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