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公安(分)局、安监局、经济局:
为规范燃油销售管理,防止发生恐怖暴力事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及《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公安部等四部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4]572号)、吉林省公安厅等四厅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工办字[2014]32号)、以及《关于对加油站散装销售汽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补充调整的通知》(吉公办字[2014]48号),吉林市公安局、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决定,并报吉林市政府批准,在吉林地区燃油销售企业及加油站(点)建立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和销售报告管理制度,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依法规范管理散装汽油销售
(一)散装汽油是指加油站向机动车辆油箱以外的容器内加注、销售的汽油。散装汽油具有极不确定的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性,极易为犯罪分子所利用。加强散装汽油安全管理是各级政府、销售企业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市公安机关、安监部门和工业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社会管理职能,加强对销售散装汽油加油站的资格审查,把严准入关口,认真审查资质,依法加强散装汽油的销售管理和监督。
(二)加油站要严控散装汽油销售,日常生产生活中客户确需购买散装汽油的,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单位客户购买,经办人必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到指定加油站购买;个人购买,需提供由所在居(村)委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身份证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到指定加油站购买。严禁加油站给无牌照的二轮、三轮摩托车,以及加装燃油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自行车等车辆加油。对驾驶机动代步车辆(包括无牌照)的残疾人,可以不到所在居委会和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在向加油站出示身份证和残疾证,加油站进行实名登记后,现场为残疾人代步车辆加油。如非残疾人本人驾驶代步车辆或代步车辆不在加油站现场的,则禁止销售或加油。加油站实名登记的内容包括残疾人姓名、证件类别和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购买时间、数量、用途等,登记方式由加油站自行决定,但必须便于保存和备查。需要长期散装购买汽油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属地派出所申请开具长期购买证明。派出所认真进行核查后,认为情况属实,可以开具长期购买证明(有效期由派出所确定)。具有长期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每次购买或加油,加油站必须进行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同上。
(三)大力推进实名登记、实时报告制度。要通过推广使用身份证识别仪自动采集购买人身份信息,并借助互联网与公安警务信息系统对接,实现购买人信息的实时传送;对暂无法实现网络自动传递的,加油站要及时将登记的信息向辖区派出所书面报送,由派出所录入公安警务信息系统,实现对购买散装汽油单位和人员的动态管控。
二、严格落实销售企业主体责任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确定的“单位负责、政府监管”原则,各燃油销售企业法人、各加油站主要负责人为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和改进销售散装汽油的领导和指导,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和办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员工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和销售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加油站(点)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强化以“防火、防爆、防恐、防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防范措施,各类安全防范设施、器材要充分完好,能够保证加油站安全的需要。视频监控应当能够覆盖加油站出入口、收款处(现金存放室)、IC卡充值点、加油区、储油区等重点部位。
三、强化散装汽油监管整治力度
各地、各部门、各售油企业要进一步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强化工作措施,严密安全防范、严格销售管控、严厉打击犯罪,确保社会安全与稳定。
(一)严格落实实名报告制度。加油站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的联系,实时掌握、通报购买散装汽油的人员情况和可疑动态。对未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手续购油的人员,在拒绝销售的同时应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报告情况。派出所要当即指派专人跟进核查,了解情况。对排查发现可能使用汽油实施犯罪的人员,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控制,在报告上级机关的同时,通报所在单位的领导,严防其铤而走险,实施犯罪,危害社会。
(二)全面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深化和强化社会治安巡逻防控机制,强化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和交通工具的巡逻盘查和检查,对发现销售、购买、储存、携带汽油的行为要认真检查,存在治安隐患的,要及时制止、排除,有重大危险和可疑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从严重打涉油违法犯罪。对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举报和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的非法经营汽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具有犯罪动机并购买汽油,准备实施犯罪的,应采取果断措施制止,并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全面查清犯罪事实,依法严惩。
四、密切协作联合执法
(一)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整合公安、安监、工业信息部门的职能作用,发挥联合作战的整体合力,多渠道、多口径、多层次的堵塞非法销售、流通散装汽油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危险物品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公安、安监、工业信息部门要督促指导加油站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开展经常性自查,加大对加油站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对发现不落实“实名登记”等管理制度而私自销售散装汽油的,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和处理,对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事故、案(事)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要进一步完善加油站安全管理机制。工业信息部门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加油站数量、分布、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形势等基本要素和情况。公安、安监、工业信息部门和销售企业要组织人员深入各加油站(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张贴公告、展示画板、悬挂标语,向广大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增加透明度,获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推进“实名”购买、“实情”登记、“实时”报告的社会化进程。要强化联合执法,加大对加油站特别是位于市区、城镇人口密集区、重点目标周边加油站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加油站;对治安防控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达不到安全技术和治安防控要求的加油站应当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营业。
各单位、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到基层相关单位部门以及成品油经营企业、加油站,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落实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对口报送。
吉林市公安局 吉林市安全生产 吉林市工业
监督管理局 和信息化局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