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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20-05-07 08:17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办发〔20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4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育龄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婴幼儿家庭的照护服务需求。
    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符合实际、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活动。2025年,全市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育龄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面向大众的普惠性婴幼儿项目,为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单独或者联合相关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方便有需求的职工兼顾工作和婴幼儿照料,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适当开放,同时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3岁的幼儿。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要,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发展改革委)

2.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准入备案制度。举办各类托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持相应审批手续到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托收的婴幼儿须经具备法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体检合格,完成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严格落实每日晨午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传染病预防和管理等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

4.鼓励建设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鼓励托育服务机构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等服务,并协同示范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牵头成立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专家团队,提供早期发展教育和健康指导服务,推动建设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对符合国家资金支持的示范性托育机构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妇联)

(二)落实各项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措施

1.严格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县(市)区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

2.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建立用地保障机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年度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和准入。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加强对育婴师、营养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范职业培训市场,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逐步实行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根据规模,应当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和从业资格。(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

5.加强社会支持保障。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向广大家庭普及优孕、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各类公共场所要按照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母乳喂养、婴幼儿出行提供便利条件,保障母婴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

(三)进一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管理

1.明确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过程中对婴幼儿的安全健康负主要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2.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并将相关责任人和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纳入吉林市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托育机构应当确保各类设施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配备安防视频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90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各类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市卫生健康委)

3.实施等级评价和动态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托育机构等级评价标准,定期组织对托育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标准、管理办法,共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形成政府统筹领导,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监督管理格局,共同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三)加强示范引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