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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20-03-03 09:06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吉林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殡葬

惠民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实现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扩大殡葬惠民政策覆盖范围,对全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实行免费

一、免费对象及免费项目

(一)一般免费对象及免费项目

具有吉林市户籍丧葬补助的城乡居民和驻吉部队现役军人。免费项目包括普通专用殡仪车辆遗体接运、内普通冰柜遗体冷藏寄存、普通炉火化、一年内普通格位骨灰寄存

(二)特殊免费对象及免费项目。

具有吉林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和补助的“两参”(参战参核)退役军人和“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批准入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公安机关开具死亡证明、火化通知书的无名尸。免费项目除一般免费对象享受的四项基本殡葬服务外,还免费提供一次性普通纸棺、一个普通骨灰盒。

二、免费标准

(一)普通专用殡仪车辆遗体接运210元

(二)三天内普通冰柜遗体冷藏寄存300

(三)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280

(四)一年内骨灰寄存费42

(五)一次性普通纸棺194元;

(六)普通骨灰盒240元。

一般免费对象最高减免832;特殊免费对象最高减免1266元。免费标准依政府定价(指导价)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三、办理程序

办理免费殡葬手续地址为吉林市殡葬服务中心(永吉县迺子街村二社)或市殡葬服务中心青年路办事处(青年路68号),办理程序如下:

(一)一般免费对象去世后,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免费对象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死亡证明原件办理相关手续。逝者为驻吉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逝者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驻吉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户口簿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

(二)特殊免费对象去世后,丧事承办人除提供一般免费对象所需证件外,还需提供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军人证、“三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证等证件原件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的享受定补待遇“两参”退役军人身份证明。孤儿的免费殡葬资格认定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据,由市儿童福利院出具相关证明。

四、资金来源及结算方式

(一)殡葬惠民政策补贴标准根据政府定价(指导价)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二)市民政局负责对发生的免费对象数量和资金进行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报送数据和基本资料予以拨付。

五、相关说明

(一)遗体接运统一使用吉林殡葬服务中心普通专用殡仪车辆(市辖乡镇也可使用民政部门审批的乡镇殡仪车辆);免费对象遗体接运限于吉林市城区范围内(含所辖乡镇),对超出规定范围或自行选择高、中档殡仪车辆及其他车辆接运遗体的,所发生的接运费用丧事办人承担

(二)由乡镇殡车辆接运遗体的,其遗体接运免费手续由丧事承办人和乡镇殡车主共同办理。发生的费用由市殡葬服务中心与乡镇殡葬车主按月结算。

(三)选择高于免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同类别殡葬服务的,不享受本惠民政策;对未发生的殡葬免费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返现、不折抵。

(四)符合免费条件、但在外地办理遗体火化的,可在遗体火化后三个月内凭异地正式发票原件(消费明细或遗体火化证明)、承办人身份证、免费对象身份证原件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免费项目和标准据实报销。

(五)免费对象的免费资格由市殡葬服务中心依据社保部门参保信息查询结果审核确认,对符合免费条件的,直接予以免除;因证件不全或对现场免费资格核验结果有异议的,丧事承办人需先行支付产生的费用,并在一个月内提供有关证明办理退费

(六)对免费资格无法核准、且丧事承办人承诺逝者无丧葬补助的,丧事承办人须与市殡葬服务中心签署逝者无丧葬补助责任书,相应后果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七)丧事承办人为一般免费对象办理免费殡葬手续后,统一由市殡葬服务中心开具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同时,在票据上备注“已享受免费基本殡葬,不得再用于申领丧葬补贴”。

(八)在执行殡葬免费过程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试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殡葬惠民政策的通知》(吉市民联发〔20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