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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8-11-21 10:1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1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7〕72号)精神,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大外资引进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拓宽外商投资领域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范围。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在我市执行国家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取消或放宽种业等农业领域,煤炭、非金属矿等采矿业领域,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按照国家部署,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市发展改革委、经合局牵头,市工信局、商务局、国土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文广新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中国银监会吉林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积极引导外资投资吉林市重点发展产业规划中的旅游、健康、航空、信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六大新兴产业,引进一批外资龙头型、旗舰型企业和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行业项目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外资进入实体经济。外商投资重点发展产业项目,享受吉林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参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6〕38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旅发委、政网办、卫生计生委、科技局、商务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服务业利用外资。按照国家部署,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重点推进为制造业配套的创新设计、科技服务、金融保险、商贸物流、电子商务、软件研发、检验检测、会计审计、信息科技、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引进外资,积极促进外资进入医疗养老、教育培训、文化娱乐、旅游休闲等生活性服务业,改造提升我市的传统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项目,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优先给予财政性资金支持。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大力促进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市办发〔2014〕24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局、财政局、文广新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监局、金融办、科技局、卫生计生委、旅发委、税务局、政网办、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中国银监会吉林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外资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工程及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资运营,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拓宽投融资渠道。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5号)有关支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市政公用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旅发委、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外资积极参与国企、民企升级改造。简化程序,放宽限制,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并购信息库,引导我市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支持国内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导更多的民营企业主动接纳外资的参股、控股和并购,实现民营企业利用外资新突破。(市国资委、工信局、经合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利用外资方式

(六)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结合吉林市重点发展产业规划,加大对全球性跨国公司、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的投资促进力度,紧密围绕我市新兴产业、支柱产业、现代农业及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开展针对性强的招商活动,推动一批科技含量高、产业层次高、带动能力强的大项目落户。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引进以上项目,可享受我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特别重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市经合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充分发挥开发区利用外资载体作用。依托国家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保税园区等开放载体建设利用外资新平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配套体系推动开发区围绕主导产业引进能够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发展后劲的外资企业和项目支持外资参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进“中新食品区”建设,提高对外资项目的承接能力,充分发挥中新合作优势,使其成为我市利用外资新的增长点。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允许调区、扩区,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建立飞地园区,对收储的低效用地相应提供规划调整、简化审批等便利。制定成本分担和利益分享、人才交流合作、产业转移协作等方面的措施,推动东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通过多种形式在我市各级开发区建设产业转移园区。支持我市开发区与东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合作引入国际双元制职业教育机构,增加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有效供给。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完善开发区利用外资考核相关政策,将实际利用外资水平作为开发区重要考核因素。(市经合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开发区金融及政策创新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绿色环保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支持外资参与国家级开发区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为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通过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等方式,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国家级开发区相关项目。鼓励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在国家级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门、团队等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创新探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鼓励开发区积极创建国际产业合作园区(如中德工业园),符合条件的国际产业合作园区可享受相关开发区产业引导资金支持政策。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进一步提升开发区建设的国际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工商局、经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积极开辟利用外资新途径。鼓励外资以合伙制等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完善和拓展私募基金、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利用外资新方式。支持我市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积极推进我市企业以跨国并购、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等方式引进境外资本。充分利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举借外债。(市经合局、金融办、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中国银监会吉林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海外人才在吉创业发展。以《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参考目录》(组厅字〔2016〕60号)为导向,支持海外顶尖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来吉参与科技研发项目及创业创新。对于高端人才领军的全市重大产业化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级财政给予100-500万元的项目资助资金;入选市级高层次双创人才团队,由市财政给予20-100万元的项目资助资金。为符合国家支持导向的中国境内注册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依法依规提供便利。参照《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吉市发〔2016〕12号)及《吉林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市行业领军专家评审资助办法>的通知》(吉市人才组字〔2016〕2号)执行。(市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要切实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为其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鼓励其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形成“以外引外”的良性循环。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吉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市经合局、财政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吸引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向我转移大力开展外资产业转移承接紧紧抓住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特别是要抓牢吉林浙江吉林与北京、吉林市温州对口合作的机遇,积极开展项目洽谈和产业转移对接活动,紧紧抓住我市的产业优势,力争引进一批优势外资产业项目转移到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现有财政资金作用,积极支持我市开发区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设,改善招商环境,提升引资质量,承接高水平制造业转移。 (市发展改革委、人社局、国土局、商务局、经合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十三)落实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吉林省部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市发展改革委、吉林海关、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经合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外资项目土地资源配置。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实施重大外资产业项目用地专项保障,对符合产业准入条件要求的重点外商投资项目,优先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当年开工项目用地指标。其中,科技研发园区、孵化器项目用地性质为科研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可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标准确定。外资在我市投资兴办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产业目录除外)等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可以按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市国土局、科技局、文广新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进一步完善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及《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7年工作重点》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管局、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积极拓展外资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挂牌享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支持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我市上市公司。比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允许外商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权流转的公开透明程度,为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公平机会。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或外币债券,所募集资金可全额汇回,用于规定区域投资经营。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内,支持我市金融机构或经批准设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制度完善、风险可控的要求,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人民币不良债权;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允许我市的银行机构将其持有的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转让给境外银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资参与特许经营项目的信贷和跨境资金结算支持,为外资企业境外融资创造便利条件。鼓励金融机构为外资跨国企业开办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深化境外上市监管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稳妥有序推进在境外上市公司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场上市流通。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中国银监会吉林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成本。允许各地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学用工,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灵活用工需求。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依据我国已签署的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内容,维护在吉外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免除企业和员工对协定约定社会保险险种的双重缴费义务。(市人社局、国土局、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平台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在全市推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简化流程、明确时限、提高效率,全面优化外商投资及生产经营环境。 (市发展改革委、经合局、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市工商局、经合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资产安全等权益保护。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健全知识产权、资产安全等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针对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专利、侵犯商标专用权、资产安全等侵害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正常经营问题,依法及时启动司法程序,建立司法和行政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市公安局、工商局、文广新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支持外资企业与我市我企业及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对引进的科技型外资企业与驻吉高校及科研机构在我市组建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优先支持,并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推荐。重点支持创新人才、创新平台、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参照《中共吉林市委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吉市发〔2016〕12号)执行。(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各地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制度,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一批实际问题。外商投资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合同章程审批备案、工商注册、项目用地等环节,全程领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还要在外商就医、子女就学、政策咨询、出入境办理、居留、企业用工、人才招聘等方面,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市经合局、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国土局、卫生计生委、教育局、公安局、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二十三)强化利用外资工作奖惩措施。加强对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市(县、区)联动、部门互动,形成招商引资工作合力,抓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落实。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外资工作目标,结合全市招商引资总体方案,制订相应的利用外资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组织重点招商项目。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严格考核、奖惩兑现。鼓励各县()区、开发区提供投资促进资金支持,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各县()区、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专项政策,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进一步完善利用外资“月统计、半年通报、年度考核”工作机制,利用外资目标考核结果列入全市整体绩效考核体系中,利用外资目标任务未完成单位实行招商引资一票否决,不得参加省、市招商引资奖项评比。(市经合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突出重点区域组织招商活动。把港、澳、台地区和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以及欧美地区作为利用外资重点区域,充分利用中韩经济论坛”“中日经济合作会议”“厦洽会”“广交会”“哈洽会”“东盟博览会”等招商平台以及境内外投资促进机构、经贸合作服务机构、华侨华人团体和境内外商会协会等中介组织,面向世界500强、大型跨国公司等开展外资招商工作。充分运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有关政策,为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提供便利。面向世界500强企业在华总部及代表处开展招商,提高招商引资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精心组织“东博会”等活动,积极开展经贸洽谈和产业对接,务求取得实效。(市经合局、商务局、外事办,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创新外资招商方式。深入实施产业招商和网络招商,大力开展委托代理招商,按照专业化运作思路,加强与国外政府、企业驻华机构联系,深入推进委托代理和专业招商工作。统筹招商资源、项目、招商队伍,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布局,加强精准招商。充分发挥境内外商协会和驻外机构的市场招商作用,选择一批我国驻外国使领馆,加强与其经济商务参赞处联系,集中向其发布我市优势利用外资储备项目,使其代为向驻地国工商企业推荐宣传。(市经合局、商务局、外事办,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外资专业招商队伍建设。围绕“国际化、专业化”的要求,多渠道引进招商人才,加大专业培训力度,强化产业政策和重点企业的研究,提高外资招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灵活的薪酬、任职机制,强化绩效评价和考核奖惩的激励机制。坚持政府促进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建立产业招商联盟和招商引资智库,提升招商引资工作专业化水平。(市经合局、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