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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8-11-27 15:07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的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2018〕3号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断病原通过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传播的途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要求,按照《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收运、处理餐厨剩余物(泔水)的单位、个人和生猪饲养场(户),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监督管理,落实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情况的排查和清理工作,逐场逐户登记,加强餐厨剩余物(泔水)全链条管理。

四、全市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企业(单位)不得将产生的餐厨剩余物(泔水)出售或赠与用于以饲喂生猪为目的的收运单位、个人和生猪饲养场(户)

五、收运餐厨剩余物(泔水)的单位、个人不得将餐厨剩余物(泔水)运送至生猪饲养场(户)用于饲喂生猪。

六、餐厨剩余物(泔水)产生餐饮企业(单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餐厨剩余物(泔水)的收运及处理由环卫(市政公用或住建)部门负责;生猪饲养场(户)禁止饲喂餐厨剩余物(泔水)由畜牧部门负责监管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于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