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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7-12-29 14:05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办发〔2017〕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灾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维护我市社会稳定,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吉政明电201731号)精神,及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结合我市灾情实际,现就切实安排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原则和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政策衔接、生产自救的原则,保障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洁净水喝、有住所、有伤病能得到医治,使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排和保障。

二、救助范围和对象

因洪涝灾害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和房屋倒塌、损坏及农作物受损的受灾群众。受灾的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等是救助的重点群体。

三、救助政策和标准

各受灾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在积极做好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的同时,认真做好以下救助工作:

(一)应急安置政策和标准。

对紧急转移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由受灾地政府统一发放食品、衣被等基本生活物资。对紧急转移分散安置的受灾群众,由受灾地政府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吉政明电201731号)规定,按每人每日不低于30元标准(按15天计算)予以一次性补助。经受灾地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的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由受灾地政府按照《吉林省确保救灾粮油供应实施办法》(吉粮明电201020号)规定,按每人每日1市斤口粮、每人每月1市斤食用油标准发放。

(二)过渡安置政策和标准。

灾情稳定后,鼓励和引导应急安置的受灾群众通过投亲靠友、邻里互助、租借临时住所等方式进行分散安置,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其在回迁重建住房或修复损坏房屋前的基本生活。其中:

对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需过渡安置的受灾群众,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吉政明电201731号)规定,按每人每日不低于20元标准(按90天计算)予以一次性1800元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受灾地政府自行确定。

对因灾造成当年农作物绝收、今冬明春存在口粮、衣被、取暖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冬春救助范围,受灾县(市)区按照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15118号)规定执行。

对因灾确需衣被等生活用品救助的受灾群众,由受灾县(市)区在接受捐赠或购买物资中按需发放。

    (三)救助政策衔接和标准。

因灾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予以救助。对受灾群众中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可通过临时救助政策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具体标准由受灾县(市)区自行确定。

对因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性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制度的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范围,视其困难程度,按现行临时救助政策给予一次性救助。具体标准由受灾县(市)区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对受灾群众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重病患者,以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时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四)抚慰金政策和标准。

    因灾遇难人员免收基本丧葬费(火化、运尸、寄存、简单尸体美容、普通骨灰盒)。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给予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

四、资金渠道

过渡期救助和重建()房补助所需资金,通过中央、省补助和市、县(市)区配套的自然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资金解决;低保、临时救助所需资金,通过上级补助和市、县(市)区计划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解决;冬春救助所需资金,通过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解决。

受灾县(市)区各级政府要加大筹资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专项救灾捐赠活动,拓宽救灾救助渠道。

五、几点要求

()全面准确核查灾情。各级民政部门要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深入灾区认真、准确核查灾情,重点核查受灾人数(对受灾人员中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要摸清底数)、转移安置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农作物成灾面积和绝收面积及经济损失情况,为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为实现灾后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做好准备。

()认真履行救助程序。对倒损房屋重建维修,要通过个人申请、评估鉴定、组织审核、张榜公示、建立档案等程序操作实施;对过渡期生活费发放,要界定受助范围、把握标准和救助时限,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申请城乡低保的受灾家庭,在严格执行现行政策规定的同时,压缩办理时限,随时申请,随时审核审批,特事特办;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受灾家庭,可启动紧急程序,采取先救助、后补办手续的方式办理。

    ()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应急期间,重点发挥灾害应急救助作用,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并做好后续救助制度的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应急期过后,临时救助、低保以及倒损重建()补助工作要及时跟进,紧密衔接,符合条件的要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同时,要在今冬明春对缺少口粮衣被及取暖困难的受灾群众给予冬春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加强救助款物使用管理。救灾救助款物的使用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做到手续齐全、程序合规,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对救灾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救灾救助款物的,要严肃处理。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