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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7-12-04 13:10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办发〔2017〕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结合实际,现就我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行业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以提升服务质量、改善行业民生、共享发展成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深入改革完善管理制度,探索创新管理方式,积极推进巡游车和网约车两种业态融合发展,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体系,提升行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

  三、改革主要内容

 (一)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1.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行业,优化城市交通结构,使其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打造多元化服务体系。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要坚持市场需求为导向,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对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逐步构建符合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的新型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体系,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3.建立总量动态调控机制。出租汽车运营实行许可管理。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鼓励使用新能源、环保型车辆。

 (二)改革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制度。

4.规范经营权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对我市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要科学制定方案,逐步过渡至无偿使用。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5.优化经营权配置机制。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发挥经营服务信誉考核结果在运力配置和奖励机制中的作用,逐步形成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的良性竞争机制。对服务质量信誉好的经营者,经营许可到期后重新配置时予以优先考虑,也可按规定予以经营许可延续。对经营许可期限内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依法收回其经营许可。收回的经营权指标重新进行配置。

 (三)改革巡游车经营管理模式。

6.鼓励公司化规模化经营。鼓励巡游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实行规模经营,依托骨干龙头企业带头,强化行业企业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车平台公司采取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落实巡游车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及评价情况,建立符合巡游车运营特点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服务规范管理办法。以乘客需求为导向,加强驾驶员服务质量培训考核,不断提高驾驶员素质和运营服务水平。

7.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与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四方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充分发挥协会在制定行业标准、化解行业矛盾、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8.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行业管理和市场运营实际,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运价水平和结构,完善我市出租汽车燃油价格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四)促进互联网与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9.推动巡游车服务转型升级。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通过电子通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公众乘车。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

  10.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根据本市出租汽车市场实际,调控网约车运力规模,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有序发展网约车、私人小客车合乘等新型服务业态,满足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的市场需求。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规范自身运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应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不以营利为目的,分为互助性合乘和公益性合乘。互助性合乘费用仅限于分摊合乘里程所需成本,注册驾驶员的合乘频次每车每天不得超过2次;公益性合乘属于免费互助形式,不收取费用。

 (五)强化管理服务机制。

  11.转变行业监管方式。建设和完善出租汽车信息化监管平台,加强行业运行状况动态监测和分析,提升科技化监管能力和信息化监管水平,强化全过程监管。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动态数据要纳入政府监管平台。

  12.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信用记录将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13.建立综合治理机制。由市政府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强化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制度,加大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监管,严厉打击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非法营运行为,依法查处网约车软件平台和驾驶员违规经营行为,保持出租汽车市场秩序良好。

14.推动行业品牌化建设。利用优质服务竞赛活动载体,培树先进典型,推动品牌车建设,表彰优秀企业和文明驾驶员,大力弘扬行业正能量。要积极发挥出租汽车企业主体作用,以创建诚信文明企业为重点,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加大所属驾驶员教育培训,积极协调解决驾驶员实际困难,努力创建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全面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   

15.强化行业协会作用。完善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巡游车驾驶员、网约车驾驶员共同参与的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结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在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化解行业矛盾、维护经营者权益、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改革工作保障措施

  16.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吉林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紧密合作,综合协调,同步推进,积极稳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相关部门要根据新形势下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际,合理配备管理人员,强化行业管理。

  17.完善行业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出台《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8.健全行业稳控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防范并化解不稳定因素,确保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稳定有序。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