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市环境治理,进一步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黄标车”限制通行区域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北京为1999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上海为1999年7月1日前注册);
(二)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三)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四)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五)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型载客汽车;
(六)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型载货汽车;
(七)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建成区以及所辖县(市)建成区内和国、省公路(桥梁)禁止“黄标车”通行。
三、符合本通告规定的车辆应遵守限行规定。
四、对违反本通告在限制通行区域内通行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行限制通行的通告》同时废止。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