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授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吉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优秀成果奖)为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励,每二年评审一次,每类分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四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每届任期二年。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或者修订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批、选聘初审组和复审组成员,并指导、监督其工作;
(三)最终审定获奖的社会科学成果和奖励等级;
(四)决定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其他事项。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秀成果奖评审相关工作。
第五条 每届评审委员会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组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本市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成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六条 凡获奖社会科学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应用价值。在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上有突破和创新,对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实践有重要指导作用。
第七条 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奖工作按照评奖方案进行,评奖方案由评审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优秀成果奖评审经费和奖励经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专项核拨,专款专用。
第九条 优秀成果奖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评审制度。
第十条 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开始前,由评审委员会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授权下列单位成立优秀成果奖评审初审组(以下简称初审组):
(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市属社会科学各社会团体;
(四)高等院校及企业;
(五)驻吉部队;
(六)其他经评审委员会确认,应当成立初审组的单位。
第十二条 初审组成员不少于5人,应当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初审组人员名单必须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初审组对申报的社会科学成果进行初审,按照规定的比例评选出进入复审的社会科学成果。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学科相近的原则组成若干复审组。复审组成员不少于7人,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
复审组对经初审组审核通过的社会科学成果,按照规定的比例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社会科学成果获奖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科学成果,有关集体和个人可以申报优秀成果奖:
(一)规定期间内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
(二)规定期间内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研究吉林市历史和现实问题的;
(三)规定期间内被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决策时采纳,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社会科学成果,其申报数量不受限制,但同一社会科学成果在评审中不能多处申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科学成果,不得申报优秀成果奖:
(一)已经在相当于或者高于本办法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
(二)著作权有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内的;
(四)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年鉴、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等。
第十六条 优秀成果奖分为下列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编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论证报告、咨询报告、咨询方案。
涉及社会科学方面的音像作品及电子出版物可作为社会科学成果参评。
第十七条 申报评奖的社会科学成果没有达到相应奖励标准的,该项奖励空缺。
第十八条 参加优秀成果奖评审的集体或者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申报:
(一)县(市)区、开发区以及市直部门(单位)、高等院校、企业人员向所在地负责社会科学工作的机构或者所在单位申报;
(二)市属各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的人员向所在的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申报;
(三)本市非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的人员以及非本市的人员向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有关单位申报。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在终审时,出席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终审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拟获奖的社会科学成果得票数必须超过参加表决人员的半数。
第二十条 拟获奖的社会科学成果由评审委员会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优秀成果奖获得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获奖结果记入本人档案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级、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非本市人员获得优秀成果奖的,由评审委员会将结果通报本人或者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获奖的社会科学成果,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由获奖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评审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优秀成果奖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日施行的《吉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