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有效削减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专项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有关规定,本市印发实施《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桦政规〔2026〕2号,以下简称《通告》)。
一、《通告》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第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确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设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标志。采取上述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告。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包括哪些?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作业,可自行驱动或具备移动作业功能的机械,主要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工程机械,以及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
三、高排放机械判定标准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机械:
(一)经检测,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
(二)所装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
四、高排放机械禁用范围是什么?
城区内北以烟白铁路(不含)为界,南以辉发河大堤(不含)为界,东西以铁路与大堤交点连线为界形成的闭合区域,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
五、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机械有哪些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