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的通告》于2026年2月1日开始在蛟河市范围内实行,并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待公示期满后正式生效。为便于大家了解情况和参与监管,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严格审查《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的通告》与上级文件要求无重大冲突结合我市实际,蛟河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1月27日印发《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的通告》蛟政通〔2025〕2号。
二、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传统落后的散养放牧方式,导致森林及造林地大量幼苗幼树和林下植被遭到破坏,森林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防洪蓄洪能力急剧下降,森林自然更新演替功能丧失,生态状况进一步恶化。通过全面实行封山禁牧,对于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巩固国家和省级重点公益林保护,退耕还林、清收还林、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等一系列重大生态建设工程成果,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带动城乡经济、生态协调发展、推进蛟河市生态文明建设都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制订的法律依据
《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的通告》制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在一定区域内应当实行封山禁牧,自2014年2月1日起正式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的《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也要求在本省区域内实行封山禁牧。
四、主要内容
《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的通告》共3条,其中主要规定了禁牧定义、禁牧区域、禁牧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