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政府公示价格体系,我局组织开展了吉林市本级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工作并形成了《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吉林市本级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土地价格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二、出台背景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99 号)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125 号)等文件要求,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吉林市本级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工作,旨在完善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政府公示价格体系,为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市场化配置、生态补偿等提供价格依据。
三、工作目的
建立吉林市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体系,充分发挥地价政策的导向作用;为园地林地草地流转使用提供价格依据;为园地林地草地的宗地评估、地价管理和有关税费确定提供重要依据,为逐步建立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制定过程
根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125 号)要求,经过组织技术单位进行外业调查、资料收集、内业评估、综合测算、意见征询、成果编制、专家论证、公开听证、成果验收、风险评估等程序环节,对项目成果不断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吉林市本级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并拟定《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吉林市本级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的通知》(讨论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本轮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严格遵循《园地分等定级规程》(TD/T 1071-2022)、《园地估价规程》(TD/T 1097-2024)、《林地分等定级规程》(TD/T 1106-2025)、《林地估价规程》(TD/T 1105-2025)、《草地分等定级规程》(TD/T 1108-2025)和《草地估价规程》(TD/T 1107-2025)等规定要求,做到了合法合规。
五、关键词诠释
(一)关于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表现形式。本次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评估权利类型为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园地按照利用类型分为果园和其他园地;林地按照利用类型分为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草地按照利用类型分为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
(二)关于园地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及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经营权是指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三)关于园地林地草地土地还原率。土地还原率是将土地年纯收益转化为土地价格的比率。本次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中,园地土地还原率设定为4.2%;林地土地还原率设定为3.5%;草地土地还原率设定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