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按照《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25〕25号)“各地要按照‘不低于省定最低指导标准的’要求,调整2025年度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新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于2025年7月30日前将提标文件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要求,制定本通知。
二、工作任务
(一)保障标准。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6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470元;城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056元,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752元;城乡完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每人每月192元、480元和768元执行。
上述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保障范围:吉林市城区城乡在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三、政策依据
1.按照《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25〕25号)规定:“吉林市被列入全省城市低保最低指导标准第一档次、农村低保最低指导标准第二档次范畴,城市第一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760元,农村第二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470元;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散和集中供养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的1.6倍”。
2.依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2018〕7号)规定:“照料护理标准,依据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定制,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0%、25%、40%的比例确定,并随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