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此次高龄津贴调整发放标准是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25〕4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升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二、工作任务
1.享受待遇对象范围:具有吉林市市辖区户籍,年龄为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户籍信息为准。
2.执行标准:80周岁-89周岁老年人50元/人/月,其中低保老年人100元/人/月;90周岁-99周岁老年人20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600元/人/月。从2025年1月执行。
3.资金来源:《通知》明确,高龄津贴制度实行属地管理,此次提标前,原标准所需资金全部由市县财政负担,此次提标新增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省级财政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各地上年度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数据实结算。对超过省定标准部分或自行扩大范围而增加的支出,由各地自行负担。享受低保待遇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可按照分类施保原则,采取加发低保金的方式,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解决。
三、政策依据
此次高龄津贴调整发放标准是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