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为加强吉林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2〕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吉林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4年市人社局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吉林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等环节最终制定本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具备一定规模。二是依法成立和运营。三是孵化功能完善。四是孵化效果明显。
(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推荐程序
一是基地申请。创业载体申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交运营机构及在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入驻申请表、入驻协议、创业实体及用工情况表等相关材料。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按照申报条件要求,通过实地走访评估,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核。二是县级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将通过初核的基地,填写《吉林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表》,按时限要求推荐至市人社部门开展认定工作。
(三)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程序
一是审核。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由评审专家围绕主体条件、硬件设施、运营管理、孵化功能、孵化成效、工作特色等方面,对候选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及现场陈述进行评审。二是公示。审核通过后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三是认定及授牌。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吉林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予标牌。
(四)示范基地管理
一是示范基地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如实记录创业实体入孵出孵、带动就业、享受优惠等信息,示范基地应将基础信息台账保存3年以上。二是示范基地应在每年年初向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交上年度运营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开展创业培训、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孵化和带动就业等情况。人社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度示范基地相关运营情况。三是经认定的示范基地,若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孵化场所地址、孵化面积、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填报《吉林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信息变更表》,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并上传变更手续等相关材料。经审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向市人社部门提出退出示范基地申请。四是市人社部门每两年对示范基地进行一次复评。认定时间不超过一年的示范基地不参加复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