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吉政发〔2018〕31号)、《吉林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吉科发政〔2019〕356号)文件要求,加强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推进产学研用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支持对象
1.围绕吉林市重大科技创新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2.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独立法人机构具备现代化的高效治理模式、完善的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资者的约定,实行章程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应遵循创新机制、企业运作、突出特色和服务产业的原则。
三、 扶持措施
1.对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评估绩效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2.在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开展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同等的待遇。
3.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