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供热服务相关事宜的通知》的公开属性和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4-08-30 14:06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区供热行业健康发展,加强我市城区供热管理服务工作,规范企业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解决供热管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清、界限不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填补乡镇供热管理空白,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供热服务相关事宜的通知》,并征求了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全市供热企业的意见,同时在网站上向社会各界征求了意见和建议,通过了集体讨论的程序。

  一、公开属性

  此件公开执行。

  二、政策解读

  1.起草依据

  依据《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2020年6月30日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吉林市居民供热室温检测及热费退还办法》(吉市政函〔2021〕130号),《关于调整城区停热用户基础热费相关政策的通知》(吉市价发〔2018〕41号)等相关内容,形成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供热服务相关事宜的通知》。

  2.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对于申请停止供热的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停止用热:非分户供热的;新建建筑保修期第一年内的; 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

  (二)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经检测确认不达标者,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8℃—16℃(含16℃),退还当月热费的30%;

  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6℃—14℃(含14℃),退还当月热费的60%;

  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4℃以下,退还当月热费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