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登记的通告》的公开属性和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4-08-30 08:58

  为加强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22〕278号)等规定,结合吉林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强化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起草形成了《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登记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二、政策解读

  1.起草依据

  根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22〕278号)《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吉公规〔2023〕1号)等规定。

  2.规划目标

  坚持“应登尽登”原则,明确为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的范围、登记期间和有效期限,并对外发布公告。

  3.主要内容

  (一)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购买,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含电池)、蓄电池标称电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等参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发放临时号牌。登记工作截止至2024年9月30日。

  (二)依法对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登记管理,过渡期设置为三年,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31日,临时号牌有效期届满后号牌自动作废。自2024年10月1日起,全市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过渡期内未申领临时号牌的、临时号牌有效期届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行驶。

  (三)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核发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