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4-07-09 10:42

  为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进程,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桦甸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6月28日起实施。

  问题1:编制主要依据是什么?

  编制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原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3月27日印发《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

  问题2:高污染燃料类别有哪些?

  按照《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

  第Ⅰ类高污染燃料组合是指: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第Ⅱ类高污染燃料组合是指: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第Ⅲ类高污染燃料组合是指: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问题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哪里?

  考虑经济影响和实际管理,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设定为:

  Ⅰ类禁燃区:铁路线-清水大街-辉发河故道以北-金桦路-桦甸大街-磐桦路-渤海大街-人民路-桦甸大街-莲花路-大兴街-光明路-启新街-新安大街-人民路-清水绿堤广场-清水大街-金城公园-辉发河故道以西-渤海大街-光明路-铁路线的围合区域。

  Ⅱ类禁燃区:磐桦路-桦甸大街-人民路-渤海大街-磐桦路的围合区域,

  Ⅲ类禁燃区:金桦路-清水大街-人民路-新安大街-启新街-光明路-大兴街-莲花路-桦甸大街-金桦路的围合区域。

  问题4:如何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桦甸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别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进行管理。桦甸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禁燃区范围和管理类别进行适时调整。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与管控要求不符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在2024年12月30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一)I类禁燃区

  1.禁止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2.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0%的型煤;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5.0%的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10.0%的兰炭。

  3.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4.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5.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Ⅱ类禁燃区

  1.禁止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

  4.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三)Ⅲ类禁燃区

  1.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2.禁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3.现有燃用原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及设施,须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4.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

  5.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问题5: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的处罚有哪些?

  1.《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垃圾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罚。

  2.对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