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关于延长《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筑的通告》有效期的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4-06-27 10:31

  一、关于《通告》延期的背景

  为进一步清查、处理城市建成区既有违法建(构)筑物,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建成区内总体情况,制定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筑的通告》(以下称《通告》),区政府于2021年4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自2021年5月13日起施行。《通告》有效期三年。

  2024年5月,区执法大队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对标相关法律法规、反复修改评估的基础上,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批准延长《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筑的通告》有效期三年,即自2024年5月13日至2027年5月12日。

  二、关于《通告》延期的重要性

  《通告》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制定程序合法,社会各方面普遍接受。《通告》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城市管理工作效能和居民对违法建(构)筑物的认识,同时达到警示、促使自拆的积极效果,实施效果显著。为进一步维护城市市容形象和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结合《通告》施行所取得的成效,建议继续实施。

  三、关于《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违法建(构)筑物范围、自行拆除时限、管理目标、部门保障、有效期限5个部分。

  (一)我区建成区内凡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及棚亭厦等均属违法建筑(含审批超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于本通告发布之日,或者在接到拆除通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未拆,有关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

  (三)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提高日常管控效率,对新增违建及时制止,快速消除,实现“零增长”。

  (四)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

  四、下步工作建议

  区执法大队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通告》的规定,履行城市管理职能,提高工作效能,营造美好和谐居住环境。